【空置税】议员称空置单位只得3000伙 陈帆:非针对发展商做生意

撰文: 王洁恩
出版:更新:

运输及房屋局早前向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建议订立《差饷(修订)条例草案》,向获发“入伙纸”达12个月的一手住宅单位收取即“额外差饷”(即空置税),金额为应课差饷租值两倍,而违例发展商管理层,最高刑罚可判囚。
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今日(1日)开会讨论修例,有议员质疑实际的空置单位只得3,000伙,较政府指出的9,000少,指设立空置税会对发展商不公。运房局局长陈帆指出,空置税并非有意打击及压抑楼价,只希望增加供应。
同时,会上通过临时动议,促请政府研究向非本地居民及公司持有的二手住宅物业,征收空置税。

运房局向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建议订立《差饷(修订)条例草案》,向获发“入伙纸”达12个月的一手住宅单位收取空置税。(资料图片)

根据政府提交的数据,截至去年3月底,货尾单位约有9,000伙。自由党邵家辉指出引述业界意见,称当中有不少单位正作出租用途,如服务式住宅(service apartment),故实际空置单位或只得3,000伙,质疑在数目不多的情况下,成立空置税对发展商不公,又担心金额会转嫁予买家。

陈帆强调,政府空置税并非有意打击及压抑楼价,只希望增加供应,令更多一手单位尽快推出市场。他又指,空置税不是针对发展商做生意,更不想令市民、发展商及政府做成对立,只是想在房屋供应上达成平衡点。

陈帆指出,若公司将公司租予员工时收取市价租金,同样可免收空置税。(卢翊铭摄)

用作员工宿舍并收市价租金 可获豁免

有不少议员则批评空置税犹如“纸老虎”,当中存在不少漏洞,发展商可轻易逃税,例如将公司出租或售予表面上无联系的公司、以建筑期拖延并不领取入伙纸等。

陈帆认为,空置税的金额为应课差饷租值两倍,相等于两年租金,认为有一定阻吓性;而“有联系公司”亦据《公司法》定义,强调覆盖有广泛性。他又指,根据建筑规约,若超出建成限期时,发展商要付补地价,甚至可被政府重收土地。

被问及员工宿舍能否被豁免,陈帆指出,若公司将公司租予员工时收取市价租金,并出租超过6个月,同样可免收空置税。不过,若公司为员工提供津则,便属于公司的内部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