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税】空置一手单位征收2倍差饷租值 违例发展商高层囚一年
运房局今日(26日)向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建议订立《差饷(修订)条例草案》,向获发“入伙纸”达12个月的一手住宅单位收取“额外差饷”(即空置税),“额外差饷”由为应课差饷租值两倍。即使发展商出售一手住宅单位予有联系公司,亦要缴付“额外差饷”。
不过,若发展商已售出单位,或在过去12个月内以市价租金或以上,租出单位超过6个月,便可获得豁免。局方建议,违例较严重罪行例如发展商在提交申报时作虚假陈述等,建议可判处10万元及监禁一年。若有关罪行是发展商的高级人员同意纵容下干犯,有关人员亦属违法。
若草案获通过,会于宪报刊登起三个月后实施。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将于4月1日审议相关建议。
运房局建议,发展商要为未出售一手单位每年向差估署提交申报。若发展商在过去12个月内持有相关未发售单位,就要申请其单位状况,包括是否已为单位签订买卖协议或转议契、交易双方是否有联系公司、过去一年内有否以市值租金或以上租出逾6个月。
售予有联系公司仍要缴付差饷
为避免发展商透过出售一手住宅单位予有联系公司,从而避免缴付空置税,局方建议,若交易双方为有联系公司,单位在交易后仍会被视为一手单位,并受“额外差饷”机制规限。局方建议,有联系公司包括该法人团体的附属公司、控权公司,或上述控权公司的附属公司。
至于以楼花形式出售的一手住宅单位,局方建议若发展商已就单位签订买卖协议,即使未有签订转议契,亦会被视出“已出售单位”,毋须缴付“额外差饷”, 除非有关买卖协议其后被取消或终止。
豁免政府或公职人员法团持有的物业
运房局指出,部份单位虽然可住用,但其性质并非一般私人住宅单位,故建议豁免某些物业中的住用单位,包括政府或公职人员法团持有物业、资助房屋或过渡性房屋、由市建局持有并预留作安置受重建项目影响的合资格人士物业、持牌酒店及旅馆,以及医院、安老院等。
罚款为少收“额外差饷”的款额三倍
局方建议,若单位拥有人未有在指定限期内,向估价署提交申报或资料,及在取消买卖协议后,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通知估价署,一经定罪可被判2.5万元。
至于较严重罪行,包括发展商在提交申报时作虚假陈述等,建议可判处10万元及监禁一年。若有关罪行是发展商的高级人员的同意式纵容下干犯,有关人员亦属违法。
同时,局方又建议,除了上述罚则外,犯罪者亦要被判罚款。最高罚款为该罪行而少征收的“额外差饷”款额三倍。
设上诉机制
局方建议参考现时差饷的做法,设立反对及上诉机制。若发展商不同意缴付“额外差饷”,或不同意估价署就有关单位的应课差饷租值的评估,可向估价署署长提出反对。若发展商仍然不服,可向土地审裁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