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小学泄试题案 控方以查google maps犯案作例 官指不相关
协和小学4名教师以手机拍下入学试题,试题最终被泄漏,4老师被控“不诚实取用电脑”,但全被裁定罪不成立。控方曾向高院上诉,亦遭驳回。律政司不服,认为控罪定义有待商,提出终极上诉,案件今(26日)在终审法院聆讯,控方认为,使用电脑作犯罪或不诚实行为,皆可用此法检控,又举例指劫匪用google map,查逃走路线也属犯法,惟法官即指看不出劫匪的例子与本案有何关系,又指出这例的立法原意并非如此,最后决定押后裁决。
被告用自己手机传送裁罪脱
上诉人为律政司司长,答辩人为协和小学泄露试题案的4名被告,依次为教师郑嘉仪、曾咏珊、黄佩雯,及曾的旧同学余玲菊。早前的高院判词指,“取用电脑”(obtain access to a computer)与“使用电脑”(use a computer)不同,并为4名被告用自己的手机拍下,并传发试题未有干犯罪行。
控方:用自己的电脑也可违法
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陈词指,此案涉及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法律议题,即法院该如何界定《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中的犯罪行为之范围,尤其是该范围是否仅限于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从电脑中提取及使用资料。梁认为从字眼及立法原意看来,若有人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使用电脑,不论获得授权与否,即属违法,故使用的是自己或他人的电脑均无分别。
控方以劫匪用google map作例
他又指,该条例是补充《电讯条例》第27A条等相关条例,以阻止有人不恰当使用电脑。梁又举例指,刧匪以google map查找逃走路线,也算犯法。
霍兆刚常任法官质疑梁的例子如何有助打劫,又与电脑罪行何干;首席法官马道立亦谓这只是犯人在犯案期间使用电脑,不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官指立法原意在闯入他人电脑
另一名法官范礼全续问,如单凭使用电脑来定罪,若有人拿电脑掷向他人又是否属与电脑罪行有关,梁则回应这不属于电脑罪行。至于立法原意,法官提到当年的立法局文件是针对闯入他人电脑,以窜改数据、损毁程式等罪行。
辩方亦质疑,若这控罪不能作成“百摊”控罪,并指若依控方的诠译,会出现可笑或危险的情况。法官最后押后裁决。
案件编号:FACC 2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