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文件揭丁屋非为原居民而设 本土研究社:丁权无关传统权益

撰文: 张嘉敏
出版:更新:

高等法院近日审理首宗挑战原居民的丁权案,再度掀起丁屋政策的讨论。原居民一方多次强调丁权属新界传统权益,受《基本法》第40条的条文保障,甚至称政府于50年代确认他们的自由建屋权。
为解开丁权与传统间看似千丝万缕的连系,本土研究社成员黄肇鸿翻查当年的港英政府档案文件,从中发现于丁屋政策的酝酿期间,兴建丁屋原来并非原居民专利;而免补地价的优惠源于当年新界缺乏配套,亦设有一定的规限。他认为,政策原意为理顺当时新界区混乱的发展政策,而非从尊重传统权益的概念出发,“权益应该系与生俱来,但呢项政策酝酿当初时,已经有咁多限制。”

本土研究社成员黄肇鸿为核实说法,分别翻查1957年、1959年及1980年的行政局文件。(欧嘉乐摄)

现时的丁屋政策容许拥有私人土的的新界原居民,以免补地价形式申建丁屋。原居民、甚至乡议局多次声称丁权属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甚至认为由于港英政府在1898年收回新界土地的业权,变相限制原居民的“自由建屋权”,故丁权属提供予新界人的补偿政策。

面对“传统权益”定义的质疑,原居民经常以草拟《基本法》时对丁权的讨论,及1980年的政府文件作佐证,以说明政府承认丁屋属传统合法权益,无需额外的明文说明。

文件内无注明只容许原居民享受免补地价安排

根据1980年的行政局讨论文件,黄肇鸿认,丁屋政策原为理顺当年不完善的新界发展政策,而非为顾及新界原居民的权益,“纯粹讲土地行政新安排,而给予优惠建屋的理由好简单,与传统权益或尊重地权是无关。”因当年新界地区充斥著大量寮屋,政府对补地价的标准亦不一,故港英政府为改善乡村居住状况而设立丁屋政策,令新界居民可以快速、优惠的方法兴建房屋。

而1957年及1959年文件中亦清楚写明,当年只要拥有旧约批地(Old schedule lots)的真正村民(bonafide villager),便可以免补地价的优惠申建丁屋作自住(to build a village-type house for his own occupation, and such permission will be free of premium)。而旧约批地意指于1898年以前拥有新界土地、业权于1902年被划入集体官契中,意味著当时非原居民亦可享有相关的政策优惠。

黄肇鸿又指,文件中亦不建议将措施分开行使于土地继承者或购买土地的人(It is not proposed to make a distinction in applying these condition between applicants who have inherited old schedule lots and those who have purchased them)。“丁屋政策前身的精粹是让合资格的人不需要补地价起屋……(丁屋政策)去到1972年就变了,分原居民同非原居民。”

免补地价受限制 不适用于规划地区

黄肇鸿又称文件显示,免补地价的建屋优惠存有限制,有别于原居民声称对“自由建屋权”的补偿。1957年的文件同样注明,除非可证明改划申请符合当区的规划蓝图,否则改划安排不适用于新批地契(new grant lots)的土地上(No conversion unless building wi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general development policy in the area and with the current layout plan)。而文件的附件内,亦清楚解释因政府无为新界土地提供服务(provided no service),故向居民提供免补地价的优惠。黄肇鸿解释此与差饷的概念相近,“因为政府无照顾乡村,所以唔应该收你钱。”他续称,当时新界无任何配套设施,“就算将佢变为价值上较昂贵嘅屋地,都无市价。”

原居民常称丁权为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