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原为解决住屋需要 本土研究社:转让安排只属恩恤政策
丁权除涉及乡郊规划问题外,更衍生出“套丁”行为,涉及数以千万元的利益输送,早前更有原居民因套丁谋利而被判罪成。本土研究社曾针对“套丁”行为进行不少研究,甚至设立套丁资料库,一度惹起乡事派人士的不满。
对于有原居民辩称套丁亦属权利,成员黄肇鸿有另一套的理解。他翻阅50年代及80年代的政府档案文件,当中清晰说明新界村民申建丁屋作自住用途,推行政策为解决未有适切居所的新界居民住屋需要。他又称,现时允许丁屋补地价转让的安排亦属“恩恤政策”,原意让有经济困难的居民出售屋宇。
“套丁”意指未拥有新界土地的原居民与发展商合作,表面上购入发展商出售的土地申建丁屋,实际上订明丁屋属发展商所有,并授权处理屋宇落成后的买卖。2015年曾有原居民因套丁谋利,被判入狱,不过由于套丁举证困难,往往难以定罪。乡事派人士更曾声称,套丁不涉及不诚实行为,属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权益之一。
曾将居住地方不足列为申请条件
黄肇鸿称,丁屋政策原意为改善新界乡郊居民的住屋,故于1957年的文件中亦写有村民申请村屋,作“自住的要求”(to build a village-type house for his own occupation)。他续称,根据1980年的行政局文件,于1972年行政局颁布丁屋政策时,亦就申请丁屋列出数个条件,包括现行的年满18岁、需为原居民父系后代的男丁,及一生人一次等。而当中亦包含居住地方不足(not adequately housed),及自住的条件,不过其后于公布政策时被取消。
而当时的文件,亦写明政策的原意为安置未有适切居所的新界居民,提供一个较快速处理程序(to speed up the processing of application from indigenous villagers for permission to erect small houses),以提高居住环境的质素(to raise the standard of living of indigenous villagers)。
他又称,政府曾于1979年1月要求丁屋申请人及其家人申报所持有物业,以核实自住需要,并显示申请人的居所是否不敷居住(inadequately housed)。不过,在1980年后相关的申请表格却突然“不翼而飞”。
转让安排非政府原意
至于丁屋转让政策,黄肇鸿称,现时的转让安排亦非政府原意,仅为原居民当年自行争取的结果,“当初想法丁屋系供村民自住。”不过,当时乡议局要求顾及居民有出售的需要,如经济困难等,故政府最终容许以补地价的形式转让,“原本系有条件嘅恩恤政策,依家变咗权利。”
他斥政府当年无百分百执行丁屋政策的细节,甚至不断松绑,令别有用心的人士从1972年开始利用漏洞,滥用、甚至改写丁屋政策,导致今日乡郊规划失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