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一文看清5名被告所涉暴动指控与辩解
前年大年初二凌晨的旺角骚乱事件,梁天琦等5人涉暴动案,经历逾50日审讯,陪审团于本周三(16日)开始退庭商议。法官早前指引导陪审团,并就每名被告在案中所涉的角色,及被指控的罪名,都作仔细分析,并一再叮嘱陪审,不要理会案件背景牵涉的政治或民生议题,亦不要对任何人产生同情,必须根据本案的证供,去裁决5人是否有罪,结果梁天琦及第三被告暴动罪成,另第五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而余下两被告则有一项暴动罪名未能达成裁决。
5名被告分别为:梁天琦、李诺文、卢建民、林傲轩及林伦庆,共面对4项暴动罪,另林傲轩面对1项非法集结,梁天琦则面对一项煽或暴动罪。而梁在开审前,已承认了一项袭警罪。(各被告面对控罪,详见下表)。
被告 | 控罪 |
梁天琦 | 1项煽惑暴动(脱罪)/2项暴动(在亚皆老街涉暴动罪成,涉在砵兰街暴动,未达成有效裁决)/1项袭警(已认罪) |
李诺文 | 1项涉在砵兰街暴动(未达成有效裁决) |
卢建民 | 1项在砵兰街暴动(罪成) |
林傲轩 | 1项非法集结(脱罪)/1项在砵兰街暴动(未达成有效裁决) |
林伦庆 | 3项暴动(全部脱罪) |
控方对各被告的指控:
梁天琦与黄台仰煽惑群众冲警方防线
本案首被告梁天琦被控两项暴动罪及一项煽惑暴动罪。控方指,梁天琦当晚与黄台仰“好似唱双簧咁你一言我一语”般,煽惑群众冲击警方,而梁天琦甚带头冲击警方防线。将警方防线推向亚皆老街后,梁天琦便袭击已倒地的交通警员,向警方投掷垃圾桶和胶筒。
次被告被指附和梁及黄
次被告李诺文和第三被告卢建民,则同被控一项暴动罪。李诺文被指在砵兰街的冲突中,附和梁天琦和黄台仰,向警方大叫“玩大佢呀!X你”。他亦被指手持盾牌,冲向1名警员,最后被制服拘捕。
第三被告卢建民则被指最少10次向警方投掷杂物,包括水樽。
第四及五被告被指曾掟杂物和砖
第四被告林傲轩则被控在一项非法集结罪和一项暴动罪。他被指在砵兰街的冲突中侮辱警方,响应黄梁二人冲击警方防线,亦有向警方投掷杂物。
第五被告林伦庆则被控三项暴动罪。他被指在亚皆老街向交通警投掷杂物,和在山东街掟砖。到清晨时分,他又被指在花园街敲打铁柱和掟石。一名任职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的督察,声称事后在电视新闻片见一到个“熟口熟面”的人,认为是林伦庆,并通知警方。
各被告的辩解
梁天琦辩称在保护市民
梁天琦自辩称他并不认同黄称向前冲的说法,他只是见当时情况混乱,想临时发起选举游行和缓现场气氛。梁的律师更指,梁当时是送上他的身躯挨警棍,目的只是想保护在场的市民。
余下被告指认错人或无参与
第二、三及五被告则质疑认人资料并不可靠,认为案中证人有认错人之嫌,而他们警诫下所立口供,亦有被警方威迫下才作出的。第四被告则称他当时只是塘边鹤,在旁观看并无参与暴动。
法官引导陪审团
梁黄二人是否一同煽惑群众
法官指引陪审团时特别提到,梁天琦虽然承认当晚袭警,但不能因而假定所有被告都干犯了控罪。又指梁所涉的煽惑暴动罪,陪审团须考虑黄台仰的言行,是否在煽惑暴动,黄可能是本案的中心人物,但要考虑梁是否有罪,须考虑梁与黄一同煽惑群众作出暴动行为。
现场环境及光线是否足以认人
至于第二、三及五被告,均指警员认错人,法官指就针对次被告的证据,有警员称见有持盾牌男子向警方喊“玩大佢”,其后该名男子被制服。辩方却指次被告当天并无大叫“玩大佢”。
彭官指陪审团要留意该警员的辩认证供是否有弱点,例如现场的环境光线,同时亦要考虑当时人数又多,且都在移动状态,警员与次被告有近10米距离,是否足以认出次被告。
熟人也可以认错
虽然有警员称曾在其他社运场合见过第三被告,但法官亦明言,熟识的人都有机会认错。就第五被告,警方事后到他屯门住处拘捕他时,他曾尝试逃走,法官也提醒陪审团,逃走不等于有罪。
非法集结不一定有实际暴力出现
第四被告除暴动罪外,亦被控一项非法集结罪,他的代表律师指第四被告只是指骂警员,并无扰乱秩序。彭官指这项控罪毋须证明有实际暴力出现,指骂亦可算作扰乱秩序,故不一定要有推撞,才能证明有罪的。
彭官又说,控方只要证明被告意图或蓄意做出某一行为,便能将各被告定罪,控方不用证明被告背后动机或出发点;即使陪审团认为被告有良好动机,亦非脱罪理由。正如若有人劫富以济贫,虽然他有良好动机,但其行为符合所有盗窃罪的元素,亦会被裁定罪成。
案件编号︰HCCC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