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人肉路障早被禁用 为何警察总要重复同样的错误?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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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岭公路前日(2月11日)发生交通意外,一辆私家车疑为避交通警追截,至往九龙方向近九龙坑位置时失控翻侧,车上2人死亡,另有5人受伤。而警方疑为截停肇事车辆,指示途经的车辆慢驶,成为“人肉路障”,导致市民无辜受伤,引起极大争议。
其实这种“以民作盾”的行为,过往也发生过。2009年警方于观塘绕道打击非法赛车时,也曾征用途经车辆作类似的人肉路障,结果同样导致市民受伤,事后警方对此道歉,并表明会检讨《警察程序手册》中关于设立路障的规定,及后更保证不会再出现“人肉路障”。
然而翻查纪录,警方从来没有公开有关设置路障的守则,公众无从得知有关规定的具体检讨结果。加上今次警方再次犯上同类错误,不禁令公众怀疑,警方到底有否从当年的事件汲取教训,避免再置市民性命财产于险地。

意外导致两人死亡,5人受伤,包括一名交通警。(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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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于路上随时截车 司机不从即属犯罪

如果回顾今次粉岭公路“人肉路障”事件,被无辜波及的司机可谓进退两难,因为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63条,任何人在被要求协助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时拒绝协助,即属犯罪;另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60条,在道路上开车(包括单车)的人,在穿著制服的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要求下须停车,否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虽然根据普通法,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或可能严重受伤的情况下,市民可拒绝协助警方。但实际执行上,市民往往未必知道风险,如今次警方截停车辆直至发生意外,只是电光火石之间。固然警察或有执法需要,有时的确要征用市民车辆,但最根本的是不能危及市民的人身安全。

遭波及的私家车严重损毁。(林振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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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人肉路障”阻截违例车辆 官斥做法不恰当

为此,警方早就受过教训。2009年7月,当时警方在观塘绕道阻截非法赛车案,警员在没有表明任何事情,也没有响起警号示意自己在执法之下,截停3辆的士、1部货车及1部私家车,与警车形成“人肉路障”,封锁观塘绕道西行线,结果有参与非法赛车的车辆撞向“人肉路障”,造成6人受伤,包括1名的士司机。

警方事后被指罔顾市民安全,也违反警方内部程序,时任警务处处长邓竟成亦公开道歉。案件在翌年审结时,法官也批评警方手法不恰当。立法会亦曾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不论民主还是建制派议员,都斥警方设置人肉路障的做法不能接受。

《警察程序手册》第 41章第06条列出如何处理并无在路障前停下的汽车的指示。根据有关指引 ,警方所设置的路障将会造成车龙,借此减慢所需要截停的汽车的速度…而用作设置路障的警车在车道上必须展示反光布条、反光标志及闪烁蓝灯的标记。  
09年9月4日,警方就观塘绕道“人肉路障”事件向监警会的解释
男乘客送院后证实不治。(王译扬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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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曾表示检讨路障守则 保证不再有“人肉路障”

根据当时警方的解释,有关设置路障的规定,是源自《警察程序手册》第41章。但由于警方没有公开手册全文,仅可从公开纪录之中寻找蛛丝马迹。监警会与警察投诉及内部调查科于2009年9月举行联席会议,当时警方透露《警察程序手册》第41章第6条订明,警方可设置路障造成车龙,减慢所需要截停的汽车的速度,而用作设置路障的警车,必须展示闪烁蓝灯等标记。但出席该次会议的交通总部总警司高富士多次指出,使用市民车辆设置路障并非警方的政策。

换言之,按照警方2009年时的规定,警员有实质上的权力截停市民车子作为路障,而市民则处于一个极度无奈的被动角色。只是由于当年的观塘绕道“人肉路障”事件中,涉事警员执勤时没有响号,市民无从得知警察在执法,因此确有不符《警察程序手册》之处,故警方不得不承认错误,事后亦承诺检讨《警察程序手册》第41章。

警方已成立由一名总警司担任主席的工作小组,彻底检讨《警务处程序手册》第41章,该章节述明设立路障的指挥及控制、安全设备、人手和策略…工作小组亦计划建议就设置路障的地点及将会进行的任务,分开进行风险评估,而且必须在处理所发现的风险之后,才能进行设置路障的行动。
09年9月29日,警方向立法会表示会检讨设立路障的程序
遭波及的私家车严重损毁。(林振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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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程序手册》曾检讨 响警号就可设“人肉路障”?

据了解,当年的检讨结果,包括以市民、驾车人士及警务人员的安全,作为首要考虑,在设立路障前会先进行风险评估,就算遇突发情况,例如须截停非法赛车,亦要进行风险评估,并将决策权由警长作出决定,改为须由更高级人员作出决策,而且如果当时情况不安全,便不会设立路障。只不过,由于《警察程序手册》是非公开的警察内部文件,外间无从得知检讨后的具体条文,但根据警方当年的说法,是保证“人肉路障”不会再出现。

因此,今次警方在粉岭公路的“人肉路障”行动有否违规,很大程度上视乎当年的检讨到底有何实质改动。例如今次在粉岭公路车祸之中,片段显示截停车辆的交通警有响起警号,或因如此,有警官认为今次事件,与上次的观塘绕道“人肉路障”事件有所分别,甚至认为警方在事件上“绝对合乎安全规则”。

邓竟成道歉,承认有关行动警方判断上出现问题,向受影响的市民致歉。(资料图片/黄永俊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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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市民人身安全“较飞” 也叫合乎程序?

但问题正正在于,响警号其实只是一种“标准作业程序”。因为利用座驾挡住道路的市民,不会因为警方车辆有响号,就知道警方正在执行具危险性的任务,还是只是一般的交通巡逻工作,而一个疯狂驾驶者,同样有可能高速撞向停在路上的任何车子。故在今次事件上,无论警方是叫市民减速、停车是否有响号,实际效果一样是将他们当成“人肉路障”,漠视他们的人身安全。

加上今次粉岭车祸,本身现场路面已比观塘绕道更为狭窄危险,最后导致的事故也比起当时更为严重,未有酿成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严重伤亡只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无论警队当年检讨《警察程序手册》的结论为何,这种拿市民来“较飞”的执法手段,横看竖看也令人无法接受。当年观塘绕道“人肉路障”车祸搞出大头佛,当时的“一哥”邓竟成至起码肯公开道歉。警务处处长卢伟聪至少都需要向公众交代警方设置路障以及征用市民车辆的标准,并就危及市民的安全致歉、向无辜市民赔偿,不能一句“合乎既有程序”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