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误杀案】法官指引(一)三名被告知否疗程属实验阶段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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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医学美容集团误杀案,高院法官张慧玲今(5日)开始引导陪审团,提醒陪审团勿感情用事、同情任何一方,须基于法庭内证供作事实裁决,又指要考虑
五个控罪元素,包括三名被告是否对死者有谨慎责任,另外三人案发时是否知道疗程尚在实验阶段。

三名被告(由左至右):DR集团创办人周向荣、实验室技术员陈冠忠及女医生麦允龄。(资料图片)

三名被告包括DR集团负责人周向荣、亚太干细胞科研中心(APSC)技术员陈冠忠、受聘于DR集团的女医生麦允龄,各否认一项误杀罪名。

须考虑控罪的5元素

法官张慧玲指,控罪共有五个元素:

1) 被告对死者拥有的谨慎责任;

2) 被告有否违反谨慎责任;

3) 被告是否知道他们所违反的谨慎责任,有重大及明显引致死者死亡的风险;

4) 主要导致死者死亡的原因;

5) 他们严重疏忽至须负上刑责。

法官强调,针对三人的控罪元素各有不同,必须独立考虑三人的作为是否符合以上元素。

技术员及女医生与死者存谨慎责任

法官解释,首个控罪元素视乎被告与死者的关系,若三名被告对死者有谨慎责任,他们提供给死者陈宛琳的产品必须是安全。其中第三被告麦允龄案发时为医生,她自辩时承认死者陈宛琳为她的病人,两者已存有谨慎责任;至于第二被告陈冠忠,是亚太干细胞科研中心(APSC)主管,但因他是在研究中心负责配制CIK疗程产品,所以亦存有谨慎责任。

集团创办人声称只是投资者

唯一考虑便是DR集团创办人,即首被告周向荣,他自辩时承认,他全资拥有DR集团、铜锣湾医学光学美容有限公司、香港美塑医务中心,及该研究中心,但否认是“实际控制人”,强调他只是投资者,所有DR集团管理由中央管理组决定,包括CIK疗程推出巿场的决定,他当时忙于搞DR集团上巿。

证据显示周亲力亲为

可是根据证供、集团通告、电邮显示,周向荣是一名“亲力亲为老板”,连研究中心购买250多元的物品,亦要周“批准”,更多次要求集团科学家做CIK疗程的文献搜查、提醒技术员数好杆细胞数量及验菌,又亲自聘请美容医务中心的医生。

集团的女文员又供称,她须于默写周指示,写在通告上,例如“DR之女无穷人”,而通告下的署名“DR”,代表周,而非周所指的“Dermal Rejuvenator(肌肤再生)”,所以须由陪审团考虑周在涉案公司是否实质控制人。

须考虑被告是否知疗程在实验阶段

另外法官又指,控方专家证供均指CIK疗程是一个尚在临床实验的治疗癌症疗程,成效成疑,但三名被告却指是保健产品,可施用健康人体上,陪审团亦须要考虑,三名被告在2012年是否知道CIK疗程尚在实验阶段。

案件明续。

案件编号:HCCC 43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