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请人漏报两天工资被指虚报 官接纳不涉虚假陈述 上诉得直
公屋申请人,在香港电台打了两日散工,未有申报了该两天的1440元收入,被房署指作虚假陈述,被罚款3700元及险被收回公屋。该申请人不服,想申请法援又被指胜算太低,他最后找来港大学者兼大律师的张达明帮忙,张以自身作例,指他正职在大学任教,他没有额外收入时,也不会填报他律师的工作,直言这次检控有“矫枉过正”之嫌。法官接纳该两天散工非上诉人的故定收入,裁定他上诉得直,并建议房署如有意规限公屋申请人的一次性非固定收入,应在表格写清楚避免争拗。
只工作两天未报薪酬
上诉人潘志辉,报称工联会中山办事处主任,他被票控一项作出虚假陈述罪,指他于2010年2月2日向房署申请公屋时,虚假声明他月入只得12830元,未有申报他曾在港台工作2天,并多了1440元的收入。
代表潘的律师张达明称,潘在2009年11月曾在港台工作两天,职位是节目助理,只负责搬搬擡擡,他工作2天便辞工,但至翌年1月才收到工资。因潘觉那份这是散工,至同年2月申请公屋时,并未有申报这两天的薪酬。
张达明指检控矫枉过正
张形容房署的检控是“矫枉过正”,纯粹是“茶杯里的风波”,他指潘甚至没有留意港台在1月“过数”给他,表格只要求填写“现时每月平均入息”,但无说明“现时”需否包括三个月、六个月的平均收入。
张又以自身作例子,指他是港大讲师,亦有在律师行“挂名”,惟大部份时间收入来源均来自大学,所以在他没有额外收入时,亦不会主动填报自己在律师行有工作。
官认为申请人未申报非虚假陈述
控方则强调房署职员只是按照上诉人的陈述给予指示,本案重点是上诉人要诚实和主动申报资产,他申报的资料确实有虚假情况。
法官听罢双方陈词,指公屋申请表只要求申请人交待每月收入,不是一年中某一个月的收入,亦没有说明包括一次性、非固定的收入,上诉人在港台的2天工作不属于表格涵括范围,不涉及虚假陈述,判他上诉得直脱罪。法官更建议房署如果有意规限公屋申请人的一次性非固定收入,应在表格写清楚,避免无谓的争拗。
上诉人胜诉后希望房署不要乱告人
潘在庭外称,事件历时多年,他希望房署不要因为收紧公屋富户政策,而“乱咁告人”,又透露自己被检控后政府曾有意收回他的公屋。
案件编号:HCMA25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