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儿童 · 四|从报警到审判 这些“强奸迷思”正在折磨受害人
【创伤预警:下文包含性侵犯/性暴力内容,可能引起不安,请谨慎阅读。】
“强奸迷思”(Rape Myth)是指对于性犯罪施害者、受害者和犯罪行为,存在一些偏见、刻板印象和错误信念,故对“什么是真正的强奸”形成一套既定的叙事:兽性的、残暴的施暴者不顾对方的奋力反抗,强奸了一个单纯无助、向来洁身自好的受害者,事发后受害者立刻报警全盘托出所有细节,并终身远离和痛恨施暴者。所有不符合这一叙事之处,便会成为对受害者的质疑,以及为加害者开脱的借口。可怕的是,强奸迷思不仅植根于社会文化,更无孔不入司法系统的每一个环节。
“性侵儿童”深度报道系列五之四
报警:警察像审犯一样
报警,是受害者决心举报后踏出的第一步。然而,要向陌生的警察讲述遭受侵犯的细节、展示身心创伤的经验——过程的难度和痛楚,超越了大多数人尤其是受害儿童的想像。
香港浸会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洪雪莲与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在2011年联合发表的《性暴力“幸存者”的求助经验研究:社群回应与“二度创伤”研究报告》显示,有近半受访者对警方处理性侵犯个案的态度感到不满,因为感到警察的诸多不信任,或是感到如同审讯犯人般的盘问。例如有的受访者被问:“你要想清楚是否需要报警?是否真的需要录口供?如果需要的话,我们才会帮你记录,否则你现在就可以走了。”还有的受访者曾被警方质疑:“发生了这样的事,当时为什么没有立即报警?”
12年过去,警方处理性侵个案的态度有否改善?香港律师会前会长、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成员熊运信向《香港01》记者表示,据他了解,对于儿童报案,通常会由受过特定训练的警察进行笔录,他们比较懂得怎样查问儿童事发经过;例如对于还不太懂得描述某些情节的小朋友,会以公仔作为模拟工具,而如果报案的是女童,将会交由女警审理。
查案:责怪受害者不该
可是,从一些实际操作的资料来看,“强奸迷思”尚未全盘从警方程序中退场。在警务处公布的儿童性侵个案统计中,有一项对受害人和施害人关系的分类,被称为“lover(情人)”,在2021年有137人,占总数的25%。那么,何谓“情人”?警务处的说法是:“对于情人,目前没有法律定义,我们使用常识来定义这个词语。(There is no statutory definition for ’lover’ and we use common sense to dictate the word.)”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高阶讲师、执业律师罗韵诗分享了一则案例:一名女童被哥哥性侵犯后去报案,却被警察问及:你们是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你愿不愿意、想不想和他发生性关系?罗韵诗对于警方的做法大惑不解——首先,香港法律把“性同意年龄”划定为16岁,即使16岁以下儿童愿意进行性交,也不会被视为“合法”,即被性侵的女童根本“无法同意”,但警方却想得到“同不同意”的答案;其次,被性侵的女童和性侵她的哥哥,本身就是兄妹关系,而法律规定,任何男子与一名女子性交而知道该女子是他的孙女、外孙女、女、姐妹或母亲,即属触犯“男子乱伦罪”,且不论女子同意与否都不具关键性,但警方却反复追问受害女童这个根本没有意义的“同不同意”问题。
罗韵诗分析,这可能受到“责怪受害者文化(Victim-blaming Culture)”或者“羞辱受害者文化(Victim-Shaming)”的影响,导致人们习惯于攻击受害者是否自愿、是否享受、曾否拼命反抗。她说,人们对性侵的偏见和性别的刻板印象,例如认为女性从属于男性的观念,会令部份人相信“被性侵犯”是女性想要的、主动要求的、乐在其中的。她从新闻报道当中观察到,社会对于性侵受害者的责备,不仅出现在警方问讯的环节,即使是法官审案时,也会评论当事人说“你喝醉了”、“你不应该穿成这样出门”。
审讯:用“伤害”去“辩护”
无可否认,现行法律对儿童参与庭审采取一定保护措施。如果被告在首次聆讯中认罪,当事人即可免于出庭,同时被告会获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减。熊运信解释,在风化案中,倘若被告认罪,受害人就毋需接受关于案发经过的盘问;而且,香港法律制度鼓励被告坦白从宽,减刑三分一的惯例,适用于谋杀之外所有罪行的认罪。
另外,除了屏风和电视作供,儿童亦可以透过录影作供。根据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79C和79D条,法庭审理涉及某些刑事案件时,可批准儿童证人以预录的形式接受询问,并容许以预录影像作为聆讯证供。控方须申请预录询问,而询问须由警务人员、政府聘用的社工或临床心理专家进行。儿童获准录影作供后,该片段会成为主问证据。
然而,无论当事人是否身处于庭审现场,辩护律师和法官的质疑,仍然可能带来沉重伤害。透过公开判决书和传媒报道,我们曾在儿童性侵案件的庭审现场看到以下画面:
六旬儿童家舍高阶计划执行干事被控两度非礼一名9岁女童,辩方律师在庭上展示女童画作,并指上面写有“I love you Vincent uncle(被告)”字眼,质疑女童以画示爱。此前女童作供时表示憎恨被告,被辩方盘问后则承认曾经喜欢被告,及后情绪激动需要押后审讯,翌日法官表示未能在无合理疑点下接纳被告证供,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六旬父亲被控三度在香港住所强奸及非礼19岁亲女X,X指案发前随被告到上海出差时,已遭对方两度强奸,事后她一边洗澡一边痛哭。辩方律师旋即质问对方:“双眼有没有肿?”X则回答指:“发生这种衰事,我不想看到我自己。”其后辩方律师出示多张X与被告在上海多个旅游地点拍摄的照片,质疑她眼没肿、“笑得好开心”、举 V 手势。X反驳指当时受到被告威胁只能强颜欢笑。最后陪审团裁定被告所有罪名均不成立。
辩方律师绝对有责任盘问控方证人,而在过程当中,他们通常借此让控方证人说出有利己方的事实,或暴露供词前后矛盾、不合逻辑之处,从而攻击证人不可信或不可靠。但从上述个案来看,难免令人疑惑,一些基于“强奸迷思”所产生的判断和疑问,到底具有多大参考价值?当有关提问令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到底对案情侦查有何益处?
宣判: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法院判决同样无法拨开“强奸迷思”的迷雾。在一宗关于14岁女童起诉36岁男子性侵的案件中,法官在判决书五度强调自己无法理解女童举措,并指出任何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面对女童所描述的处境,必然会坚决拒绝被告。法官亦同意辩方律师所言,当事女童在庭上的表现非常聪明和坚强,不害怕在法庭上发言、提问、澄清甚或争论,令人无法相信女童会遭遇性侵。法院又认为,被告作为超过36岁的男子,持续与14岁女童约会并说服对方到他家作客的行为确实非常可疑,但由于指控证据不足,裁定被告无罪。
“疑点利益归被告”是香港法律的重要原则,也符合“无罪推定”的法律精神。但以上述案件为例,也难免令人反问,当法律对被告作出“无罪推定”时,是否也应当对受害人作出真诚的假设?所谓“真诚”并非指要无条件听信当事人的所有证供,而是在当事人将受创经历交由法庭论断的时刻,以同一标准判断对方提告和被告辩护的真伪。
另一宗案件的判决同样令人诧异。18岁男子被控两年内多次非礼11岁表妹,包括指插下体、强迫口交。精神科门诊评估女童事发后活在惊恐之中,且有抑郁、自残及自杀倾向。而女童希望家人维持良好关系,为被告撰写求情信,但表明自己并非完全原谅被告。法官接纳被告是真心喜欢受害者,又指案发时两人正值青春期,关系亲密,因此同意心理报告所指上述情况叠加导致犯案,所以从轻发落,判处被告12个月感化令。
在诸多“强奸迷思”当中,“亲密关系”常被用来合理化罪行。但从上述案件来看,尽管受害女童年仅11岁,而且和喜欢她的表哥有着明显年龄差距,甚至勇敢与表哥对薄公堂,但法庭仍然以“亲密关系”来解释被告的不法行为,并且予以轻判,完全轻视了所谓“亲密关系”对女童带来的深刻伤害。
教育:从普及文化开始
我们不时看到这样的法庭新闻:女童鼓起勇气起诉男子多次性侵,却被法官质疑“正常人都会拒绝”、“无法相信为何事后仍会与被告见面”。事实上,这也是罗韵诗的疑问。她经手的案件中,有不少事主被性侵后仍然会与被告会面,而她同样无法理解受害者们的心理和行径,但她知道,事实就是如此,同类情况一直都在发生。
性侵受害者在事发后,仍和施害者保持接触、甚至爱上对方的剧情,并不鲜见。美国电影大亨哈维·温斯坦(Harvey Weinstein)被逾90位女性控告性暴力案件中,两名主要女性原告在性侵后都仍与哈维·温斯坦保持联络,甚至是亲密关系。已故台湾作家林奕含将亲身经历改编为《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描述房思琪被老师性侵后,为了减轻自身痛苦,逼迫自己合理化和老师恋爱的心路历程:“我要爱老师,否则我太痛苦了。”
“立即拒绝”往往被认定是人们在遭遇性侵时的“正常反应”,如果受害人未有反抗或逃跑,就会成为有利于被告的“合理疑点”。然而,大家往往忽略,人类在遇到未预料的突发状况时,大脑一片空白,也是一种“正常反应”。2017年,瑞典曾对298名遭遇强奸并被送往急诊室的女性进行调查,有70%受访者表示被侵犯时身体出现明显的“强直静止(Tonic Immobility)”,更有48%受访者表示出现极度的强直静止。“强直静止”又称“紧张性麻痹”,即面对危险时人的身体会像小动物一样出现“装死”行为。
可是,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这一现象,动辄责任受害者自食其果,而受害者同样无法理解和原谅自己的“不作为”,所以不断自己责备自己。无数案例显示,成人面临性侵犯尚有如此多不符合“理性”的行为,我们又如何苛求儿童能够完美无瑕地应对呢?
“许多性侵幸存者事后回忆起会说,性侵犯发生时,他们感觉似乎离开了自己的身体,自己不在自我里面了。”罗韵诗解释,对于一名20多30岁的年轻男性来说,如果从来没有被性侵的经历,很容易预设人们一旦遭遇性侵就会和对方搏斗,但这并非大多数人的共同反应,尤其是当侵犯者是熟人,受害者会感到非常困惑、不知所措、任人鱼肉;而这样的场景所导致的结果是,法庭会以被告“没有使用暴力”为由,减轻刑期。
尽管如此,罗韵诗仍然强调,我们不能就此指责法官,毕竟他们只是遵循自己的专业经验行事,从而质疑受害者为什么不反抗、为什么不即时报警、为什么还要回去见施害者。她认为,改变法律的难度,比消除责备受害者文化的难度要低得多,因此社会需要普及相关文化。
香港儿童性暴力求助热线
风雨兰-性暴力受害人支援热线:23755322
东华三院-芷若园热线︰18281
护苗基金:2889 9933
和谐之家-24小时妇女求助热线:25220434
香港妇女中心协会-妇女求助热线:23866255
保良局-24小时妇女求助热线:81001155
社会福利署热线︰23432255
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2572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