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查册关乎公众利益 政府如何平衡私隐权与知情权?
港电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上周二(11月3日)遭警方拘捕,被指在运输署系统查阅车牌资料时作出虚假陈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条例》。事件引发社会关注,不但涉及反修例风波至今的警民及警媒关系,而且关乎传媒如何发挥监察作用。查册是传媒追查真相的常用手法,尽管查册系统未有传媒选项,但特区政府长期都与传媒保持默契,一直都相安无事,为何警方突然打破既有共识?当局又应如何保障传媒采访、平衡公众的私隐权和知情权?
事涉今年7月香港电台播出有关“元朗721白衣人袭击事件”一周年的报道《铿锵集:721谁主真相》。《铿锵集》团队通过车牌查册追查当日接送白衣人的车辆持有人,发现其中几名持有人都是村代表,并根据有关资讯前往村代表住所进行采访;节目也播出记者查册的画面,可见其声明查册用途是“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警方展开拘捕行动后表示,该集编导蔡玉玲通过运输署网上“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系统,获取相关车主个人资料,其后将资料用于不符合声明所表明的用途,涉嫌违反《道路交通条例》。
媒体查车牌遭拘控
事件引起传媒和公众哗然。事实上,“查地契”、“查公司注册”、“查商业登记”及“查车牌”等,是传媒追查真相的常用方法。当中除了“查商业登记”时并没要求申报目的,其他均须点选查册目的,然而,选项中均并不设有传媒用途,以“查车牌”为例,只有“进行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及“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这三个选项。
查册期间,必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使用提示,但私隐专员2016年回复传媒查询时曾引用条例豁免传媒披露个人资料的情况,表示“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发表有关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便可获得豁免”。
而“查车牌”时,则附有声明,提醒用户必须明白如果故意提供失实资料,可能触犯《道路交通条例》第111条第(3)款,而被判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由于查册系统不设传媒用途选项,记者查册时通常尽量选择比较接近的选项。值得一提的是,以往记者“查车牌”时,原本设有“进行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及“其他,请述明”这三个选项,记者一般都选择后者,以免触犯法例;不过,去年反修例风波期间,有不少“蓝丝”被“起底”,至同年10月更有消息传出,指警方曾就公众能够循相关系统索取车牌资料而未能用于买卖车辆及运输相关事宜一事,向运输署表达关注,双方亦承认会互相沟通,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讨可以优化的空间。不久,运输署恰巧“优化”了车辆查册的申请表,把“其他,请述明”改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变相扼杀传媒查册空间。
运输署上周回复《香港01》查询何以变更有关选项时,表示是为加强保障车主的私隐,确保有关资料被妥善使用,并会适时修订法例,为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特首林郑月娥上周五(11月6日)结束访京行程前见记者时被问及蔡玉玲被捕一事,以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为由拒绝评论,但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当局不会选择性执法,传媒也须守法。
不能漠视公众利益
法治固然是香港根基,但事实上,以往不乏记者通过查册披露涉及公众利益资讯的报道,警方也从没因而拘捕或检控传媒工作者。然而,随着反修例风波造成的警媒关系破裂,警方近日突然指控蔡玉玲索取车辆资料时作出“虚假陈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条例》,显然有意打破长久以来的既有共识。
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梁丽娟认为,事件反映新闻空间正在收紧,当局有意建立新的规范对新闻界进行管制,“我们需要思考社会究竟应该给予记者多大的工作空间。以往香港媒体环境比较宽松,现在正在收紧,我们或许正在面临转变期。”
这着实对传媒业界造成极大的冲击—记者日后还可否透过查册系统发挥监察作用?当局又应如何保障传媒采访、平衡公众的私隐权和知情权?新闻工作者的职能之一在于传播事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众知情权,这意味着其调查取证的过程难免与部份人或团体的私隐及利益发生冲突—但这种冲突与恶意起底不能相提并论。对于政府而言,保障市民私隐固然重要,但保障新闻自由与媒体监督亦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今警方在未曾确立传媒采访权利的情况下,就以法律为由杀传媒一个措手不及,难免引发业界忧虑。这不仅打压了新闻工作者的工作空间,亦在无形中损害公众的知情权乃至福祉。
上文刊登自第239期《香港01》周报(2020年11月9日)《传媒查册关乎公众利益 政府如何平衡私隐权与知情权?》。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试阅周报电子刊,浏览更多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