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什么是香港“本土恐怖主义”?(上)
监警会上月中旬公布自去年6月以来反修例示威冲突审视报告。报告指出警方部署失误,轻视情报,缺乏应对文宣能力;同时,报告亦在结论中狠批示威者暴力密度增加,行为升级,形容这是“当代最大的公共安全挑战”,已对香港经济造成长远破坏,并引用警务处处长邓炳强的警告称,香港或步入恐怖主义时代。我们不禁要问,香港是否已面临“恐怖主义”的威胁?
早在去年8月,港澳办发言人杨光曾在新闻发布会中曾表示,香港的示威活动已经开始出现恐怖主义的苗头。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高级警司李桂华回应指,根据第575章《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以下简称《反恐条例》),示威及机场事件中出现的暴力、损害等行为虽符合一定条件,但未看到是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主张而强迫政府或国际组织。因此,他认为有关暴力行为是严重罪行,但不构成恐怖主义行为。
当局判断出现恐怖主义苗头
然而,事隔八个月,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及邓炳强接连表示,香港已出现恐怖主义的苗头;后者更表明,正与律政司研究可否引用《反恐条例》追诉在反修例示威中涉嫌使用炸弹的被捕者。
此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令警方对“恐怖主义”的判断出现巨变?
今年1月,李家超在立法会回答有关检获大批武器(包括手枪、AR15长距离步枪和数百发子弹及大量汽油弹、燃烧弹、炸药,以及可用以制造武器的化学品等)的问题时,首次表示“政府会密切留意及谨慎审视案件可能涉及本土恐怖主义的风险”,并表明反恐专责组将积极提升整体的反恐部署,以防范恐怖活动的风险。
1月明爱医院、深圳湾管制站及2月初的港铁东铁线罗湖站的炸弹爆炸案发生后,邓炳强于3月2日见记者时,指放炸弹行为“非常接近本土恐怖主义”。3月7日,邓炳强在香港电台节目中称,警方在近期破获的爆炸品案件中发现有人制造恐怖份子常用的烈性炸药TATP、遥控炸弹等,也有由铁通做成的炸弹,以及在炸弹中加入铁钉等,情况有如2013年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企图胁迫政府,属“本土恐怖主义”。
与此同时,警方亦在总结2019年香港整体治安情况时明确指出在反修例运动中,网上宣传品由早期呼吁群众参加游行示威,演变为发布不同的制造武器手册,甚至是杀警指南;而示威者的暴力行为由掷水樽、杂物,变为砖头、铁马,再变为掷汽油弹、腐蚀性液体,甚至放箭;社会部份人不予以谴责,暴力更提升至用真枪实弹及爆炸品。警方又批评,暴徒为表达对社会及政府不满,而选择伤害市民大众及引起社会恐慌,正正是本土恐怖主义的行为。
如何审视这一系列极端行为?警方对此的认定又是否公正?则要回到《反恐条例》本身。
本港反恐条例始于911
2001年“911”恐怖袭击发生,全世界目睹了双子塔陨落,“恐怖主义”从此成为笼罩在人类头顶挥之不去的阴云。同年9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快速反应,通过第1,373号决议。该决议的目的是以国际合作的方式从多方面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包括打击资助恐怖份子的活动。决议要求采取多项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份子的活动,以及把直接、间接及蓄意为这些活动提供或筹集资金的行为列作刑事罪行及冻结恐怖份子的资产。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中国政府因此在2001年10月根据《基本法》第13(1)条和第48(8)条的规定,指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该项决议。2002年,香港制定《反恐条例》,并在此后经历三次修订。
根据《反恐条例》相关释义,恐怖份子是指作出或企图作出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的人。恐怖主义行为(terrorist act)的定义则是:
(a)除(b)段另有规定外,指作出或恐吓作出行动,而—
(i) 该行动是怀有达致以下结果的意图而进行的,或该恐吓是怀有作出会具有达致以下结果的效果的行动的意图而进行的—
(A)导致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B)导致对财产的严重损害;
(C)危害作出该行动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对公众人士或部份公众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危险;
(E)严重干扰或严重扰乱电子系统的;或
(F)严重干扰或严重扰乱基要服务、设施或系统(不论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ii)该行动的作出或该恐吓—
(A)的意图是强迫特区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或是威吓公众人士或部份公众人士的;及 (B)是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张而进行的;
(b)(如属(a)(i)(D)、(E)或(F)段的情况)不包括在任何宣扬、抗议、持异见或工业行动的过程中作出或恐吓作出行动。 第575章《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根据《反恐条例》,行政长官可向法庭申请命令,指定嫌疑人为恐怖份子或恐怖份子同伙,从而冻结被视为“恐怖份子”人员的财产,切断其资金来源,阻止其招募成员。
邓炳强在接受《亚洲周刊》访问时表示,“一些行为如果导致严重财产、人命伤亡,或对公众人士有危害,而其意图是强迫特区政府做事,已经符合罪行元素。黑暴武力升级,发展到用真枪实弹和土制炸弹胁迫特区政府,公众安全面临巨大威胁,其形式和手段与恐怖主义同出一辙。我们只是基于事实,事实是如何就如何。香港近来屡屡发现炸弹甚至真枪实弹,有黑衣魔威胁政府不答应其诉求就引爆这些炸弹,对香港公共安全构成很大威胁,显示正逐步演化成本土恐怖主义。”
他进一步强调,“就严重案件,警方有责任研究最合适的罪名,反映罪行严重性,我们只是根据调查相关爆炸案件所取得的证据,考虑是否有人涉嫌触犯香港法例,同时亦会咨询律政司专业意见,对被捕人提出最合适的检控。”
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定义不一
对此,今年新上任的深水埗区议员、大律师刘伟聪接受《香港01》查询时表示,根据法律条文,“任何人使用武力造成一些人和财产的损坏,目的是为了逼迫特区政府去做点什么或者不做什么。那么在这么一个如此宽泛的定义之下,抗争人士的行为好像符合了这个法律。”与此同时,他认为律政司与警方若引用《反恐条例》起诉示威者,是“违反常识,匪夷所思”。
“假设有一个医护人员,为了香港社会的福祉要求政府封关以控制新冠肺炎的蔓延,在这个诉求下做出激进行为造成一些破坏,竟然也能够符合‘恐怖份子’的定义。但他们是不是恐怖份子呢?这个定义是否过于宽泛了呢?”他问道。
无独有偶,联合国人权特别报告员(Special Rapporteur)在今年4月去信港府及中国当局关注煽动罪及《反恐条例》,包括指条例用词过于广阔且不准确(overly broad and imprecise)。信中指出,《反恐条例》有关何谓“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过阔,例如条例把“对财产的严重损害”定义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一种,且并未排除因“宣扬、抗议、持异见或工业行动”等行为,与联合国过往决议不同;条例中亦把“严重干扰或严重扰乱基要服务、设施或系统”视为一种恐怖主义行为,但所谓的“基要服务”可能涵盖范围甚广,质疑条文不够清晰。
信中声明,相关法例在定义何谓“恐怖主义”、“恐怖份子”及“恐怖主义行为”上,必须仅以打击恐怖主义为目标,避免定义过于宽泛,导致人权被侵犯。
不过,打开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的官网会发现,包含对“恐怖主义”定义的《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仍在审议中。
恐怖主义在人类社会肆虐两千余年,正式使用恐怖主义的概念也已有二百多年,关于恐怖主义的论著和文件数以千计,恐怖主义的定义数以百计,讨论恐怖主义的会议无法计算。然而,人们至今未能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的定义。
正如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制定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中所指:“自从1972年联合国首次研究国际恐怖主义以来,国际社会一直未能就国际恐怖主义一词的含义达成普遍一致的看法,也未能就预防恐怖主义暴力行为所必须采取的措施达成充分的一般意见”,其理由在此。
美国学者罗斯库珀(Beau Grosscup)曾经指出:“我们在给恐怖主义下定义时,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它是一个充满着政治性的概念、一个被‘政治优位’(政治在对其定义上具有优先位置)的观点,以及被利益争论搞得混乱不堪的概念。常见的说法‘一个人的恐怖份子是另一个人的自由战士’,反映出这种困境。一个看起来只是语义学的问题,本质上却是不同意识形态的冲突,意味着我们是否把某个事件视为恐怖主义,取决于我们的政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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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节录自第216期《香港01》周报(2020年6月1日)《什么是香港“本土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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