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执行机制双管齐下 本地编制已有澳门经验
至于“港版国安法”与此前同类讨论最大不同之处,就是它在“法律制度”外一并注意到“执行机制”。
从2003年《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到近年坊间重提《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过程中,焦点一般放在对各项犯罪行为的法定惩罚,较少考虑立法后的具体执法、审判问题。今次王晨宣读的《说明》交代相关工作的背景时,却特别提到“除了法律制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和执法权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缺失,有关执法工作需要加强”,结尾又称制定相关法律以后要“加强专门机构、执行机制和执法力量建设”,《决定》草案正文再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些都是属于“执行机制”而不是“法律制度”层面的内容。
《决定》草案在这方面最引人注目的一点,莫过于提出“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现时这些驻港机构详情未明,各方对它会否包含执法人员亦无统一看法,例如全国政协常委唐英年推断有关机构“都会包括一部份执法人员,因为他们过往不可以合法地在香港作任何行动,而现在就可以”,相反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认为“中央不会容忍跨境执法这回事,香港的执法机关在香港执法只能得到香港法律授权,不可能有出面的人入来香港执行一些别的地方的法律”。
无论如何,考虑到香港近期社会局势及《说明》、《决定》的整体措辞,中央肯定认为现时有迫切需要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相关职责恐怕也不会限于太间接的“监督”或“联络”。
同样值得留意的是,《决定》草案一方面提出中央维护国家安全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又称特区本身亦“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而去年四中全会也是将“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二事并举。这些有关香港建立机构、加强执法的描述可以理解为强化本地维护国家安全编制,故此对于《决定》草案一个合理的解读是中央分支机构、香港本地编制将会双管齐下,两者角色互为补充、并行运作,而不一定像部份人猜测那样非此即彼。何况早为《基本法》第23条进行本地立法的澳门,已经建设了一套在“澳人治澳”下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框架,足证“港人治港”下本地编制难以被中央机构完全取代。
本地编制已有澳门经验
2018年9月,澳门政府公布第22/2018号行政法规,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统筹和协调澳门一切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的工作,并且分析研判涉及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形势、协助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和统筹推进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等,成员包括澳门行政长官、行政法务司司长、保安司司长、警察总局局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法务局局长、司法警察局局长等人。
在今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暨湖南省政协委员陈曼琪打算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议,亦呼吁参考澳门相关经验依样画葫芦设立一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现在看来相关建议颇大机会获得落实。
2019年3月,澳门政府公布第4/2019号法律修订《司法组织纲要法》,加入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法》里的犯罪须由预先指定的中国公民法官和检察院司法官来处理。2020年1月,澳门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又在一般性讨论及表决环节上通过修订《司法警察局》、设立《司法警察局特别职程制度》两项法案,赋予司法警察局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专属职权,以及豁免政府公布部份执行机密职务之司警人员身份的责任;由澳门行政长官办事处发出的法案解释文件更表示当局日后还将进一步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法规,以成立“保安厅”、“国家安全情报工作处”、“国家安全罪案调查处”、“国家安全政策研究处”、“国家安全事务综合处”等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
如果港府维护国家安全编制仿效上述澳门经验,香港警务处内估计亦将设置一系列专门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而这种做法在香港历史上也不算是新鲜事,因为英殖时代皇家香港警察队便有过负责反间谍、收集情报及监控政治性组织等工作的“政治部”(Special Branch)。同时,香港法院外籍法官人数自回归以来虽然已经不断减少,但在较高级别法院里仍然有一定比例,这种情况近年亦曾经于中国及香港社会引发过争议,预料他们很可能会像澳门那样被剔除出审讯国家安全法律案件的行列。
此外,由于香港实行澳门没有的陪审团制度,现行《陪审团条例》又规定“任何年龄已达21岁但未达65岁并且是香港居民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当中非中国公民或是拥有双重国籍者未来应该均会遭禁止参与审理牵涉国家安全的案件。
中央国安机关进驻香港
最后要来谈“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一般认为这个“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是指在1983年设立、组织架构上隶属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2009年时任国家安全部部长兼党委书记耿惠昌便称呼其部门为“国家安全机关”。于1987年首部《中国法律年鉴》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专节里,编者声称国家安全部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和管理反间谍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保卫、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的大业,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国家安全”。现时内地各省市的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厅,都是直属国家安全部的地方机构;由于相关部门从上至下都不主动公开信息,故此它们长期以来一直让外间产生行事诡秘的感觉,这点凑巧有些类似港英时期的“政治部”。
但有一点需要提醒一下,2013年11月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议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到2014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研究决定国安委设置,确认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出任国安委主席,同年4月国安委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习近平发表讲话提出“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而在2017年2月由习近平主持的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外交部、人民银行以至省市党委均有要员出席,可见近年“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已经不再限于国家安全部,其他中央部门都有机会配合“港版国安法”在香港设立机构。
当然,“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如无意外的话应该会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设立驻港机构,可是香港社会过去一个多月刚好曾对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跟该条文的关系爆发争议,难免令一些人怀疑相关机构未必按照该条所言遵守本地法律,但从《说明》交代相关工作基本要求包括“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和执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上《驻军法》又规定了香港驻军人员“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今次中央国安机构驻港机构估计亦将设有同样要求,现阶段我们毋须庸人自扰地假定它们未来可能不受本港法律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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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节录自第215期《香港01》周报(2020年5月25日)《“港版国安法”的立法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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