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境外干预|团体倡登记制免犯禁 政府表明拒作登记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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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文件中提出订立新的“境外干预”罪,大厦业主立案法团也纳入规管范围,引起不少学者、宗教团体忧虑与外国的正常交流也可能犯禁,有意见提出构建“境外影响力登记制度”或设立自愿登记机制,让相关团体在与外国组织有联络前,自愿咨询并登记,由保安局对该外国团体进行分类,免本地团体因疏忽触犯法律。不过,政府表明不会引入登记制度。

此外,询期间收到的意见中,有倡议相关罚则不能低于英国的监禁14年或澳大利亚的20年,又认为考虑到美国近几十年来“以商为谍”的实况,及近年台湾采用“非政府组织外交(NGO 外交)”的手段,受干预范围的定义显然需要阔一点。但政府在回应中并未就罚期表态,只重申“境外干预”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有机会违法。

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期2月28日完结。(潘耀升摄)

政府指,“境外干预”罪的建议,是以现行《社团条例》中与维护国家安全或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团体与境外政治性组织有联络的有关条文为基础并加以完善,禁止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包括在境外成立,但实际上与香港特区有关联的组织在香港特区运作,以有效防范和制止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在香港运作。

政府指2018年引用《社团条例》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证机制有效(资料图片)

当局承认早前曾考虑是否设立登记制度,以提高境外组织透过在香港的组织及个人进行政治性活动或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的透明度,但经审慎考虑后,认为现行《社团条例》下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团运作的机制已为社会熟悉,亦具备相关运作经验,包括 2018 年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

此外,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 5,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警务处处长可为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需要,要求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和代理人提供指定的资料。因此,决定不引入登记制度。

不过,也有意见要求抽走“境外干预”罪,理由是香港是一个国际城市,在新罪名下,任何对特区政府情况持反对意见的外地团体,都可能被视作干预香港的“境外势力”。任何与这些外地机构团体联络交流,作出反对行为的市民,也可能被视为“配合境外势力”。另有意见指,英国人可以呼吁结束帝制,美国人也可叫自己的总统下台。若在香港,这些言论或会被视为干预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运作,会损害香港在外国人眼中的“一国两制”形象,令他们觉得香港的自由严重受损。

政府则回应指,订立一条“境外干预” 罪是仿效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势力透过不当手段干预国家或香港事务,包括政策的制订或执行、选举、立法及司法机关的决定,及损害中央或香港与任何外国或中国任何其他地区的关系的行为。

当局重申,“境外干预”罪只有在同时满足 3 个条件之下,才有机会违法,分别是:

1.配合境外势力;

2.是要使用不当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关键失实陈述、使用暴力、威胁使任何人的财产或名誉受损;

3.是要意图带来干预效果,例如影响政府、立法会或法院履行职能,及干预本港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