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国安公署:明确国安委和特首职责 意义重大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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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就 《香港国安法》释法,涉及国安法的案件如果聘请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辩护或诉讼代理人,须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否则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介入,对该等情况作出判断和决定。

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发言人表示,释法进一步阐明立法原意,明确香港国安委和行政长官在处理国家安全问题上的地位和职责,解决了香港国安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对完整准确、不折不扣实施《香港国安法》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草案。(央视新闻联播影片截图)

发言人指,特首就未取得香港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提出释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符合《宪法》和《香港国安法》的规定,表明了中央坚持依法治港,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的坚定决心,有力维护了《香港国安法》权威,进一步巩固了《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特区宪制秩序,是正当、必要之举。

发言人表示,此次释法进一步明确了香港国安委对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具有作出判断和决定的权力,明确了行政长官对有关问题的认定权,有助香港国安委和行政长官更加有效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长效执行机制。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支持香港国安委落实人大常委会释法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执行《香港国安法》和人大释法,确保有效维护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