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DQ|称按宪法行使权力理所当然 郑若骅:人大决定具法律基础

撰文: 刘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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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指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等5项情况下,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相关决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政府随即发新闻稿宣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公民党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和会计界梁继昌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4人议席自本年7月30日起出现空缺。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日(14日)发表网志,她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的决定,具备了稳固的法律基础。郑若骅强调,中国是单一体制的国家,权力来自中央,当需要处理涉及宪制的问题时,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国宪法行使权力,作出法律决定或制定法律文书,是具约束力及理所当然,而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第一百零四条解释》后,特区政府已在处理本地立法工作,律政司亦一直积极配合,务求令特区政府可以更准确履行宪制责任。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发表网志,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的决定,具备了稳固的法律基础。郑若骅强调,中国是单一体制的国家,权力来自中央,当需要处理涉及宪制的问题时,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国宪法行使权力,作出法律决定或制定法律文书,是具约束力及理所当然。(资料图片)

 

郑若骅提到人大决定的四个法律基础。首先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全国人大常委有责任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必须确保延任第六届立法会的议员符合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即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个法律基础是全国人大根据国家安全的层面来维护“一国两制”的体系。郑若骅表示,一些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人士,根本不可能真诚地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符合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没有出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第三法律基础是依据《第一百零四条解释》第一条及第三条。郑若骅指,《第一百零四条解释》第一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出任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次作出的决定列出属于违反誓言的行为,一经依法认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时丧失议员的资格。

最后的法律基础是来自《811决定》。郑若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制责任处理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而引发起议员的资格问题,尤其是他们是否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由于该四人早前报名参加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时,已经被选举主任根据《立法会条例》裁定他们的提名无效,亦不具备参选立法会的资格,自然也无法出任议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决定被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所以特区政府根据决定随即作出相关宣布。

郑若骅指,若然不是今年出现押后选举的特殊情况,四名议员已经在原定立法会选举被裁定提名无效,根本不能参加原定的立法会选举,更谈不上出任立法会议员,特区政府面对这个特殊的宪制秩序的问题,故此向中央提出请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