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得志被捕|煽动罪灰色地带多 陈泽铭:起诉胜算未必高 或被JR
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快必)昨日(9月6日)被警察国安处上门拘捕,警方指快必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发表煽动文字。“煽动罪”泛指现时《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回归后久未引用。直至今年,被警方先后引用拘捕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及谭得志。
有意见指出,“煽动罪”的涵盖范围过于广泛含糊,容易造成以言入罪、批评政府即违法等的情况,有可能不符《香港人权法案》。其中被视为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的“爱将”、香港政策研究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陈泽铭,4年前曾撰文指出,“煽动罪”存在众多不明朗因素,更引述部分法律专家,质疑条例部分内容或已“失效”。
陈泽铭接受访问时指出,由于现行“煽动罪”的定义过阔,在法律上存在的不确定性过大,即使条例仍然存在,法院也有大量灰色地带需厘清,因此律政司即使起诉,胜算也未必高,甚至不能排除有人以司法覆核挑战条例的有效性。
源于处理六七暴动 曾德成曾因此罪入狱
《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列明,任何人——
(a) 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
(b) 发表煽动文字;或
(c) 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或
(d) 输入煽动刊物(其本人无理由相信该刊物属煽动刊物则除外),
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煽动刊物则予以没收并归予官方。
《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对“煽动意图”的介定,提到包括“憎恨或藐视女皇陛下本人”、“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行为。
以上罪行,源于六七左派暴动时期,港英政府为求平乱而修订。民政事务局前局长曾德成,当时因在学校派传单反对港英政府“奴化教育”,被控“派发煽动性传单”,判囚两年。当时港英正是引用了第9及10条。不过条例自1970年修订后,至今没有更新过。
建制曾倡“煽动罪”处置港独
在香港,“煽动罪”近年其中一次引起社会广泛讨论,是2016年。当时由于香港民族党等独派团体兴起,社会关注到研究或提倡“港独”,于未有国安法例时是否违法,尤其政府坚称“港独”违法,但迟迟未找到当时法例中的内容作依据。
当时建制圈子其中一个提议,为引用《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即煽动罪。其中第9条“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及第10条“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有煽动意图的作为”,都看似能够限制推动“港独”的行为。
不过法律界也存在另一种声音。身兼曾钰成牵头智库“香港愿景”的名誉研究员的陈泽铭,于该年5月发表文章,他引述多名法律学者指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在《刑事罪行条例》后才订立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在1991年通过)。更有部分学者质疑,因应《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订立,“煽动罪”内的部分条款已失去效力。
学者忧条例无客观准则
事实上,警方今年先后两度引用“煽动罪”拘捕郑丽琼及谭得志,于社会上亦引起不少质疑,因何谓“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发表煽动文字”,难有客观标准,甚至是一种可能含有政治成分的判断。
如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认为,条例涵盖范围既广又含糊,担心日后批评政府政策也会被视为“煽动对政府不满”而被捕;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则指,该条例的前身始于殖民地高压统治的年代,最早于1914年已订立,历经几次修改,在六七暴动之后政府走向开明,已尽量避用。而历经百年,法例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都已演变。
陈泽铭:灰色地带过多 需作适度修改
陈泽铭接受《香港01》记者访问时提到,《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即“煽动罪”,对上一次修订已是1970年,是非常古旧的法例,原意是处理1967年暴动。他指在原则上而言,“以言入罪”在某些情况之下是合理的,例如香港法例都有规定,自称黑社会成员是违法;欧美国家都有一些法例,明言禁止挑起种族仇恨的言论,因此言论自由有一定程度限制,是十分常见。
不过,陈泽铭认为“煽动罪”两条相关法例,字眼上写得太过宽松,几乎无客观定义可言,“例如去到很极端的情况,什么叫作合理的批评,什么叫作挑起仇恨呢?尖锐地批评政府,又会否误堕法网呢?现时相关法例上没有定义,司法机构也欠缺案例去厘清界线,情况就会有点令人担心。”
他估计,正因为此法例的不确定性过大,即使条例仍然有效,但实质处理时有大量灰色地带需厘清,律政司即使起诉,胜算也未必高,所以回归以来长时间未被引用;一旦控方败诉,更可能释出观感,是某部分政府认为“挑动仇恨”的言论被合理化。
此外,陈泽铭表示,不能排除有人以人权法案、《基本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作为依据,以司法覆核形式挑战“煽动罪”相关条例的合宪性。他建议,《刑事罪行条例》需作适度的修改,减少灰色地带,切合当今社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