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郭荣铿:为何当年剔除内地现加入 叶刘:当年无时间
立法会法律顾问去信保安局,要求当局澄清共25项有关《逃犯条例》修订草案的事项,包括回归前修改法例时,政府表明会另立法例,处理与内地移交逃犯安排,即有意在现有条例中排除内地,但现时却将内地包括在内,政府是否改变原定做法,以及要求保安局解释转变的原因。
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郭荣铿相信,此举是法律顾问看到政府在修例时并没有做好咨询,亦无周详考虑个中许多法律政策的问题,明白若《逃犯条例》通过的话,后果将会是非常深远。
郭荣铿表示,政府必须澄清为何在立法时故意剔除内地在条例外,现时却将内地加入至修订的条例内,亦应解释为何不给予法庭把关权力,“法律顾问非常在意地提出,其他国家法庭有许多额外的权力去停止逃犯移交,因为他们认为有关移交是会违反一些人权法”,认为政府现行的建议是移除现有保障。
他并说:“今次法律顾问咁详尽于文件中提出这些问题,我相信他们意识到,第一,若《逃犯条例》通过的话,后果将会是非常深远,而当中的问题若没有好好解决,‘霸王硬上弓’的话,在法律上的后果亦都会非常深远。”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尹兆坚亦表示,政府在1997年审议《逃犯条例》时,提及是刻意剔除内地,正正指出此安排并非漏洞,而是防火墙。
尹又称,处理台湾杀人案从来都可以单次协议处理,“过去21年来都行之有效”,政府现时认为是不切实际,是“搬龙门”。对于法律顾问关注政府要按《基本法》第64条向立法会负责,反映修例后将削减立法会权利,政府有责任澄清。
林卓廷则批评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仅于网志解释,但不出席论坛、不回答问题,又称修例令香港社会撕裂,希望政府临崖勒马。
至于曾任保安局局长的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则指,《逃犯条例》在回归前立法,是将英国法律本地化的计划之一,“因为当时根本无时间,英方无时间再同北京当局倾回归后的安排如何,所以当时的覆盖范围并不包括中国任何一部份,即不包括中国内地、澳门及台湾,所以今时今日要处理陈同佳案,保安局就有迫切需要修例”。
叶刘又指“当时同北京当局磋商,当局未取得好大进展,因为两地法制都大不同,例如香港不执行死刑”,而今次政府建议,以单项处理移交逃刑,订明涉及死刑的逃犯不会移交等,已在人权上作出保障。
叶刘其后发稿,详细为政府修订解画。她指,立法会法律顾问有责任向政府提出问题,而且他们提出的问题合理,就像处理一地两检条例草案,法律顾问一样有提出质询,这是他们尽忠职守的表现。
对于法律顾问指,香港政府在96年订定《逃犯条例》时,当时保安科主张将内地排除在外,并指日后会制定另一套适用于内地的移交逃犯安排,又要求解释为何现时会采用修订《逃犯条例》去处理与内地之间的引渡安排,而非草拟另一条全新的法例。叶刘解释,当年有关条例的立法背景,《逃犯条例》是回归前,即96年通过,当年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计划将英国法律本地化,决定将哪些英国法律本地化,回归前港英政府提出逃犯条例草案,当时因英方没有时间与北京当局讨论回归后的安排,因此当时的草案不包括中国任何一部分,包括澳门和台湾。
“到回归后,98年我担任保安局局长,因张子强案,立法会知悉我们正式与北京当局磋商如何订定双向的移交逃犯协议,但这些协议通常也需要几年时间才可达成,当年港府与北京当局磋商条例,始终未能取得很大的进展,因为两地法制很不同,如香港没有死刑,因此后来一直未有足够时间完成协议。”
就法律顾问所指,草案提出的移交逃犯安排,毋须经立法会审议,当局要澄清政府将如何符合基本法第64条,特区政府必须对立法会负责的规定,叶刘认为,是次逃犯条例修订,是经立法会讨论,立法会有足够把关角色。加上涉嫌人士可就特首提出移交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或就各项合理理由,如年龄、健康等因素,提出反对,“因此对人权的保障是足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