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陈弘毅促港府再让步 撤追溯期、收窄至最严重罪行
撰文: 林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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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现审议逃犯条例修订,正当外界观望港府会否作出进一步让步之际,属建制派重量级学者的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今日(3日)撰文,对条例提出质疑。
陈引述意见,指港人担心特首难以拒绝内地移交逃犯要求,法庭难以审视内地法治是否符合人权,认为难以引用英国及加拿大相关的一次性移交逃犯协议。他又称,政府若坚持继续修例,亦要加入3项保障,包括将涉及罪行收窄至最严重罪行(most heinous crimes)及提高涉罪刑期门槛;撤回追溯期;以及“港人港审”,即不会移交港人到内地。
逃犯条例修订引来政商界以至法律界关注,陈弘毅今日于港大法律学者网志撰文,引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例子,详述评论港府的修例内容。
陈弘毅表示,海外例子显示,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只会在非常狭窄及定义清晰处境,或在涉及非常严重罪行才使用,因为若涉及的国家信任对方的司法制度,双方早已签署长期协议。他指不少港人担心香港特首难以拒绝内地机关的引渡要求,故不会限于罕有或个别案件,而变成惯例,失却保障香港的条款。另外,香港法院难以判定内地司法制度,是否与人权标准相符。
故此他质疑,政府提出英国及加拿大的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在内地与香港的移交安排下能否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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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称,就算政府继续推行修例,也应该就3方面作出改善。首先,现时37项罪类能否再修订,变为只包括非常严重罪行(most heinous crimes),以及提高涉罪可处以至少3年入狱的门槛。
第二,当局可考虑撤回追溯期,即修订获通过前的罪行,不会被提出引渡要求。
最后,他建议考虑立法会议员田北辰意见,即“港人港审”,保证港人不会被引渡返内地,而会在香港受审,尤如香港与新加坡等地签署的长期协议一样。他认为此建议,以及先处理与台湾的引渡安排,同样值得详细及认真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