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立法会法律顾问:指引非自动适用 由法案委员会决定
撰文: 林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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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明日(4日)召开特别会议,讨论逃犯条例法案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建制派原定希望通过指引,由石礼谦取代涂谨申担任主席。立法会法律顾问冯秀娟今午(3日)回复23名非建制派议员的文件中,指出一旦通过建制派提出的指引,亦不会自动适用于法案委员会,“是否采纳该指引所载的程序,由法案委员会自行决定”。“由法案委员会自行决定”定义广阔,视乎各方解读,法案委员会是否最终采纳指引,仍属未知之数。
23名非建制派议员于本周三(1日)致函内务委员会,要求法律顾问就内务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75(8)条就法案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表示,建制派议员要求就选举法案委员会主席的程序提供指引(guideline),并非要求内务委员会向法案委员会发出指示(direction)。而《内务守则》只就在法案委员会首次会议上选举主席的程序订定条文,至于在法案委员会首次会议之后选举主席的程序,现时的《内务守则》未有就此作出规定。若内务委员会通过向法案委员会提供拟议指引,法案委员会须考虑有关指引。然而,有关指引不会自动适用于法案委员会,是否采纳该指引所载的程序,由法案委员会自行决定。
至于内会是否有权下指引,法律顾问指出,《议事规则》第75(8)条赋权内务委员会就委员会(包括法案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有关权力,包括以何种方式提供指引,可由内务委员会决定,而内会以往曾以修订《内务守则》的方式向委员会提供相关指引。而是否应该拒绝内务委员会委员根据《议事规则》第75(8)条提出的建议,由内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