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郑若骅:修例获法庭把关  非特首“话晒事”

撰文: 罗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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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公会日前发表声明表示,剔除9项经济罪行仍未能释除不安,同时指岀修例后,特首将成启动移交程序的唯一决定者,立法会不能把关亦无法确保有足够制衡。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3日)表示,修订逃犯条例后,不存在把关问题,强调不是任何一个人或机构就可以完成逃犯移交程序。郑解释指,律政司会先检视要求移交的个案,再由特首决定是否启动程序,其后法院会有公平的审讯后,特首才会发出移交令,“所以绝对唔系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机构可以将这件事完成。”

郑若骅主动就《逃犯条例》修例解释。(罗家晴摄)

郑若骅今主动就《逃犯条例》修例解释,指倘有地区向香港申请移交逃犯,当局会先交至律政司研究,研究结果可以是建议交由特首签署证书启动程序,亦可能因证据不足不作跟进。她称若在特首签署证书后,保安局会逮捕疑犯,同时证书发出后律政司会将有关文件交至法庭,涉移交人士可在法庭提出主张及聘用律师,“不是像有些人的说法,指法庭无法把关”,她重申法庭绝对可睇文件、听取律政司同事及涉移交人士的双方陈词。

郑若骅称,法庭可决定律政司的申请成立与否,若成立的话特首会出一个命令将疑犯移交外地。郑又重申政治犯不会被移交,即使表面是其他罪行,如果实质是因政治、宗教或种族的罪行,都不会移交。同时在双重犯罪保障的原则下,律政司会检视申请移交的地区是否能提岀证据作刑事控诉,同时会看有关罪项是否现时的《逃犯条例》中的37项罪类之一,同时会检视判罪后的罚则是否判监三年或以上。 

郑若骅重申,香港是法治社会,没理由无办法处理逃来港的疑犯,强调修例可彰显公义,是必需要有的条例。对于台湾具体情况,郑若骅回应称只可引局长指曾与台湾方面沟通过,但认为应该要“做好自己先”以尽快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