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石书铭:引渡无需司法机关确认 降低本港把关门槛
撰文: 庄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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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条例修订草案今日(3日)交付立法会首读,社会一直有声音担忧修例后,会令港人被移交中国大陆,接受不公平审讯。
大律师公会执委石书铭接受商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访问时表示,修例内容并无加入条文,要求申请引渡一方需当地独立司法机构确认。他形容,有关安排等同将香港司法制度把关的门槛调低;而且一次性个案移交,理应添加更多保障程序,惟现时政府建议的保障反而比一般司法互助协议更少。
石书铭强调,逃犯条例当初设计时,将中国大陆剔除适用范围,并非漏洞,而是经考虑后的决定,现时政府计划堵塞的漏洞,只是将台湾适用于逃犯条例,解决台湾杀人案。他形容,有关做法,如同“放只狗入门口,但唔系开门之后关返门,而系成度门拆咗佢”。
石认为,若要允许单次性移交逃犯,一定需要申请方提交司法机关的认证文件,以确保引渡申请,不是行政上的滥用,惟目前港府提出的修例,被放宽适用于《逃犯条例》的有关地区,无需司法机关确认,就可要求香港引渡犯人。
他举例,一旦条例通过,日后内地要向香港“攞人”,只需公安部文件,无需法庭或其他大陆司法部门认证,“行政部门自己可以拍板,唔需要内地司法部门拍板就可以做”,令香港司法制度把关门槛调低,同时认为一次性移交,法庭应有更重要角色。
他建议,应容许香港法庭在香港审议接收到的证据的可信性,又指现时的刑事司法互助安排,可让香港与外地检控执法机关联系,安排证人、证据到港,让香港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