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林定国︰主体法例实施再检视 按实际需要制定附属法例
落实基本法23条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今日(23日)刊宪生效,条例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订立附属法例。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说,附属法例目的是为实施维护国家安全法时更加有效和顺畅,会待主体法例实施后,检视实际操作程序,再按需要制定附属法例,目前未有订立附例具体时间表。
附例为令主体法例实施更顺畅
外界关注附属法例何时订立及具体内容,林定国接受《香港01》访问时说,这刻没有一个具体时间表,指容许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订立附属法例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法。他说现行主体法例实施后必然会检视,思考实施的情况,看看是否有实际需要制定附属法例,确保主体法例有效实施。
他又说,附属法例在法律上有另一个说法叫“授权”,原意在于授权予行政机关处理一些细节,因立法机关未必知道实际操作程序如何,或者有些情况未必适合由立法机关处理。林定国强调,“授权”目的绝对不是透过附属法例去修改、扩大主体法律条款,而是要令到主体条款在实际操作上更加顺畅。
至于如何确保附属法例不会超出主体法例原意,林定国说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一定会依法办事。此外,订立附属法例有“先订立后审议”机制,立法会会确保没有超越授权范围,“相信他们(议员)都好紧张,不会容许行政机关僭越他们的立法权力”。最后,任何人有意见都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确保行政机关不会越权。他强调制度上有很多机制确保法例更好实施。
可透过附例指令新闻机构关闭?邓炳强:一定不会超越主体法例
根据条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并为更有效地实施以下法律及解释,订立附属法例 ——
(a) 《香港国安法》,包括当中第五章关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的条文;
(b) 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c) 本条例。
根据本条订立的附属法例,可规定违反该附属法例属可公诉罪行,订明罚款不超过$500,000 及监禁不超过7 年的刑罚。
翻查《香港国安法》第五章,当中第五十四条提及对外国和境外新闻机构的管理。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曾说,理论上可透过附例指令新闻机构关闭。一同受访的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被问及究竟是否有权关闭新闻机构时,强调主体法例提到国安公署的职责“系点样就点样”,呼吁不要担忧,强调一定不会超越主体法例的规管。
主体条文未提规管传媒 案件全在港审理
邓炳强曾在审议草案修正案阶段,公开强烈批评《明报》一篇有关赋权特首会同行会制订附例,有标提提及“涵加强管理传媒等4条罪类可送交内地”的报道是误导、标题恶毒。他在访问中再被问及事件时解释,报道副题提到规管媒体和4条罪类可送交内地,令一个合理、正常智商的人会认为23条立法针对传媒,而23条违法者会送交内地审讯,但主体条文没有提过规管传媒,案件亦只会于本港审理,故标题不正确。
另外,汤家骅亦在报章撰文指,政府制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并为更有效地实施以下法律及解释,订立附属法例”的条文,应能预见其敏感性,但立法会议员及政府官员都未能作出解释,形容是“不幸”,邓炳强表示对此不作评论。
每人都可以就住呢啲嘢作出评论,咁我就唔评论人哋评论嘅嘢。
举三例子说明附例作用
对于附属法例如何受主体法例限制,邓炳强举出三个例子。他说,根据主体法例,疑犯的羁留期限最长是14日,即使制订附属法例,相关期限都不可能延长。而主体法例列明可取消潜逃者的护照,但没有提到可取消潜逃者的身份证,当局亦不能够透过附属法例,赋权相关部门取消潜逃者的身份证。
此外,附属法例可用于为审理国安案件人士提供安全保护,例如局方可透过附属法例方式,列明提供安全屋、人身保护等。
有人抹黑 反驳队就要继续存在
随著条例刊宪生效,是否象征在草案咨询期间设立的应变反驳队可功成身退?作为反驳队队长的邓炳强表示,解说23条法例是国安教育一部份,不会随著法例生效而停止,反驳队除了应对“抹黑”外,亦要让市民知道“世界上好多人用啲假嘢呃香港市民”。他留意到美英日方抹黑法例,包括称法例违反人权。
既然有人抹黑,我哋反驳队就要继续存在
不过,他也相信反驳队会有终结一日。林定国则称,解说工作会继续,包括接受访问,回应外界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