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称促成两宗成交 地产代理3.7万元行贿上司 被判囚70日

撰文: 黄祐桦 蔡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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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31岁的前中原地产代理,向上司提供合共逾3.7万元贿款,以换取获报称为促成两宗物业交易的代理,被告今日(3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入狱70日。

据案情透露,被告刘子扬案发时于屯门中原地产分行任职高级客户经理。于2018年1月及5月分别有两名客户经该分行经理促成买入两个屯门私人住宅物业。不过,上述分行经理却建议报称被告为促成有关物业交易的代理。

报称促成交易 获取销售佣金、主管佣金

而根据中原地产规定,就上述物业交易,被告及该分行的经理可分别获取销售佣金及主管佣金。其后中原就该两宗物业交易向被告发放销售佣金共逾9.1万元。被告亦因分行经理要求,向对方提供两笔共逾3.7万元贿款,以报称被告为促成上述两宗交易的代理。

前中原地产代理向上司提供合共逾3.7万元贿款,以换取获报称为促成两宗物业交易的代理。(张嘉敏摄)

向上司提供两笔共逾3.7万元贿款

不过,由于中原地产禁止分行经理向下属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以安排下属处理或协助处理由分行经理促成的物业交易。因此,被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裁判官表示,基于案件性质,法庭必须判处被告即时入狱。他以监禁四个月为量刑起点,经考虑多项求情因素,将刑期扣减至70日。

地监局:持牌人有否被刑事定罪 影响牌照资格

至于地产代理监管局回复《香港01》表示,为确保公平公正,监管局不会评论个别个案。然而,局方强调,所有持牌人均必须符合法定的发牌条件,始可持有或继续持有由监管局发出的牌照,其中一项为“适当人选”的要求。

监管局在决定一个个人是否“适当人选”时,会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当中包括其有否被刑事定罪。如持牌人曾干犯影响其适当人选资格的行为或事件,局方会将其个案交由监管局牌照委员会审议,以决定是否撤销其牌照。

地产代理为报称促成两宗成交,向上司行贿逾3.7万元,最终被判囚70日。(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