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戴耀廷对话──和平非暴力原则毋须恪守了吗?

撰文: 黄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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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6日,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占中三子”之一戴耀廷发表了“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信念书,希冀借由公民抗命的方式争取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信念书中提到,“争取在香港落实民主普选所采取的公民抗命行动,虽是不合法,但必须绝对非暴力”,戴耀廷在入狱前接受访问时曾强调,每人有不同信念,而他坚持的是和平、非暴力抗争,他只会推动这个,不会参与赞成暴力的公民抗命运动。
然而今年10月15日,戴耀廷对外发表了《反抗专制与政治洁癖》一文,文中提及面对现时《逃犯条例》修订所引发的一连串社会抗争,抗争者必须恪守一些政治道德标准,但不用将此标准订之过高,只要不违背争取公义的目标即可。距离占领中环已经过五年,这期间是否也让戴耀廷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与转变?

2014年9月28日凌晨戴耀廷正式宣布“占领中环正式启动”。(资料图片/路透社)

“我自己还是会遵从和平的原则,这是我对自己的要求,和你怎么看其他人做什么是两回事。”当问到戴耀廷是否认为,在目前社会状态下已不需再严守和平非暴力原则时,他开宗明义便强调,自己对于和平抗争的信念仍未改变,只是当社会出现重大转变,某些人采取较为激进的武力时,不应一味谴责谩骂,而是尝试理解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社会运动的运作是否也要跟着作出调整。

“我有一些不同的反思,过去我们太过强调跟从自己认为对的原则,所有人都应该跟着这个原则去做,没有跟随就是错的,在2014年是有这种想法。”戴耀廷停顿了一下又解释,其实占中时这种原则也没有很强烈,只是判断在相对保守的香港社会,要推动公民抗命极为困难,只能订定较高的标准,让更多人接受这场运动。

戴耀廷强调自己对于和平抗争的信念仍未改变。(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社会难谓公义 可放宽暴力界定?

他提到,当初公民抗命所参考的模式,是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及罗尔斯(John Rawls)所要求的定义与条件,而两人谈及公民抗命时的背景,都是以一个接近公义的社会作为前提。如今香港正慢慢堕落,已难谓是个接近公义的社会,继续紧抱原先标准去看香港的社会运动太过“离地”,反而让许多无法达到抗争要求的人被边缘化,如同美国民权运动时极端路线的麦尔坎.X(Malcolm X)被非暴力的马丁路德金边缘化一般,但其实民权运动的成功,两者都功不可没。

若真如戴耀廷所言,香港在警察与制度暴力之下,已处于“难谓公义”的社会,他为何还要坚持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进行抗争?

“这是我个人信念的问题,源自于我的基督教信仰,但就算读同一本圣经,大家也会对内容有不同见解,同样是基督徒,有些人可能坚持和平非暴力,有些人可以不完全接受和平方式,所以我们要分别我要求自己跟要求别人,不一定会是一样的。”

戴耀廷指出,香港在警察与制度暴力之下,已处于“难谓公义”的社会。(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何谓“有原则暴力”?每人标准不一

戴耀廷解释,他自己对暴力的使用订了很高的标准,但没有权利以同样的标准要求他人,有些人或许标准比他更高。他举例,如果今天有人对他进行攻击,他只会防卫或逃离,而不会反击攻击者,若是一名孩童受到生命威胁或身体受到伤害,他一样会为了解救孩童攻击施暴者,但在完全和平主义者眼中,他这种行为同样难以接受,每个人对于使用暴力的原则与标准都不尽相同。

他强调,当香港在趋近不公义且制度暴力的情况下,要求抗争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暴力已不切实际,但也不代表可以使用任何、任意的暴力,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有原则的违法使用暴力”。

但在极其复杂的社会情境之下,警察以暴力制服示威者可以解释为“情况危急下的适当反击”、“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之行为”;激进示威者同样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抗暴政”、“表达诉求”,不论警方或示威者,每个人必然都认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是为达一定目的而情有可原,如果每个人的标准不一,那所谓“有原则的暴力”,其界定是否过于浮滥?

如果每个人的标准不一,那所谓“有原则的暴力”又如何界定?(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这就是大家要讨论的事情,大家使用暴力的原则是什么?现在这个讨论还不够,我们需要一个公共讨论的过程,把所有相关资讯都掌握后,大家去讨论什么情况下应该做出什么判断,凝聚出多数人的共识去影响较为激进的示威者,这也是我写这篇文章的初衷。”

和理非应带出讨论 反思使用暴力

马丁路德金所提出完全非暴力的标准,在戴耀廷看来已难适用于香港,但香港也不应该因此走向极端暴力,他说,撰文的目的就是希望提出一个自认较一般人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并带出大家的讨论。他承认在目前的状况下,要能理性讨论使用暴力的界线与原则并不容易,但如果每个人都仔细思考过后才有所行动,可能会有更好的结果。

他指出,政府常呼吁“和理非”应与勇武割席,并对暴力情况予以谴责。但“和理非”的责任不在于谴责或阻止激进示威者的行为,尤其在社会不公义的情况下,政府同样纵容了制度暴力的产生,“和理非”没有权利与责任,更没能力阻止他人行使暴力。戴耀廷认为,“和理非”只要理解激进示威者的想法,尝试说服他们“你的想法不一定是对的”,并提出多数人能赞同的原则,便已做到该做的事。

戴耀廷认为,目前最困难的地方在于,当抗争者把焦点对准政府的制度暴力时,对于何时能使用怎样的武力已经难以判断。以他自身的标准,有原则的暴力应该仅限于正当防卫的情况,且只能使用对等的武力,并在达到目的后就应停止。

马丁路德金所提出完全非暴力的标准,在戴耀廷看来已难适用于香港。(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譬如有警察在拘捕示威者,你如果认为拘捕不合理,尤其是现在没有人相信警察的时候,你要把这个人救出来,那只要做到能救出这个人的武力就足够了。如果这个警察是落单的,没有去攻击或拘捕任何人,就让他走了吧。或是示威者为了减缓警察行进速度把汽油弹扔在地面,那或许可以接受,但如果是扔在警察身上,那这手段已经超过了,因为警察还没施用致命的武力,所以一切还是要问你自己的原则,你要解释为什么要做到这个地步?要达成什么目的?这个方法是否符合手段?”

情境背景复杂 如何形成共识?

假想多数人都形成共识,与戴耀廷相同,把原则设定在紧急防卫的情境下,才能以适当、有效且对等的武力防卫,但每个人对于紧急的定义都不尽相同,有些人觉得等警察出手后再防卫就好,有些人可能觉得一看到警察就要围堵,让他无法找同伴增援,甚至有人会声称,对警察或白衣人的攻击,也是为了避免日后受到对方暴力报复的做法。当社会背景如此复杂时,每个人在当下总会在大原则下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这原则要订到多么细致明确,才有可能形成标准一致的规范?

“所以除非你是绝对的和平主义者,连破坏物品也当成是暴力,不然在每个人对防卫危险的主观认知不同时,真的很难做出判断。”

戴耀廷认为每个人对于使用暴力的原则与标准都不尽相同。(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戴耀廷承认,在他文中引述的《A Duty to Resist: When Disobedience Should Be Uncivil》虽然对此有深刻的分析,但也只是说明了当政府纵容制度暴力去威胁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时,可以使用有效对等的武器去抗衡,但对于具体的判断同样没有太细节的说明。

“但其实你看到有些抗争者会出现‘私了’的情况,也有人会去保护那些被打的人。如果再发生有些人已经没有攻击力了还被继续殴打的情况,却有更多人去保护的时候,代表民众希望这种情况不再出现,也代表大家反思的能力慢慢成熟了。不需要大家写出来说我们同意什么,看具体的行为就能知道,大家是不是接受了某个原则。”

戴耀廷认为,目前最困难的地方在于,当抗争者把焦点对准政府的制度暴力时,对于何时能使用怎样的武力已经难以判断。(余俊亮摄)

他强调,没有大台不代表大家形成不了共识,这场抗争具有自学、自我修正的能力,他的撰文绝非要鼓励使用暴力,而是批判政府与绝对和平主义者的说法太过“离地”,并希望“和理非”能讨论使用暴力的原则问题,也让前线借此反思合理的界线。

在示威者心中,“公义”两字可能早已遥不可及,但示威者或许也能从戴耀廷的说法中思考,我们的行为是否基于一直以来所深信的崇高理念、是否为了达成向往中的理想社会,抑或在对抗强权的过程中,使得我们与心目中强权的模样愈来愈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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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节录自第186期《香港01》周报(2019年10月28日)《与戴耀廷对话—和平非暴力原则毋须恪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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