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平权】从家族、宗教到政府 谁左右你的婚姻?
从原始到现代,人与人的结合由民间自主,到政府“发牌”,婚姻的定义便一直受不同权力组织左右。成就一段婚姻,除了是两情相悦的人得到身边人的认可和祝福,亦具有实际作用:不同势力以各种方式规管性爱、生育及家庭生活,结合的人本身亦视作经济及政治单位。
在原始社会,婚姻的基本模式,是一方要求性,另一方要求保护,因而结合,各取所需;另外则是为养育下一代,以及分工处理日常家务。
婚姻来到现代,是法律合同、民事地位、宗教仪式和社会行为,受不同法制、宗教及文化影响。这4000年历史的古老习俗,到底背后有什么力量左右?
家族:传承血脉 扩大势力
西方 |
中国 |
古希腊人视结婚为家族大事,通常由双方父亲安排决定。婚姻的目的除了为组织家庭,更为传宗接代、继承家族财产。一夫多妻制相当常见,以增加产生继承 人的机会,确保财产得以传承。因此如父亲死亡而未有男性继承人,其女儿则需要嫁给血缘上最亲近的男性亲戚,以确保财产不向外流出。 婚姻更是获取社会及政治地位的途径:结婚后,两族结为盟友,方便生意往来,扩大势力。故此婚姻多数是双方父亲的决定,新郎新娘均难以左右。贫富之间很少联婚,而生意上有往来的,例如工匠与商人,则很大机会结婚,以保货源稳定充足。 古希腊的社会已有明显的父权架构及文化,除了根据男性血族传承财产外,心态上亦以男性为尊。当时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指男性更适合命令,而女性则应服从:“男性的勇气在于发号施令,女性的勇气在于言听计从”,从互补中获得婚姻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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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生出畸胎,中国初期社会渐发展出婚姻的雏形,以避免近亲结合。西周以后,婚姻制度基本完善,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婚姻先决条件,否则会被人贱视。婚姻对古人而言属两个家族的结合,当事人反而并非婚姻的主体,不需有爱情可言。由于两方家族的利益方是最大考量,门当户对就成为婚姻的重心。 在东汉时期,指腹为婚开始出现。事源光武帝为嘉许因战受伤的将领贾复,答应将他自己的孩子与贾复妻子腹中的胎儿婚配。此风俗多为巩固友谊或两家的政治及经济联系。另外,家族外嫁女儿常会要求回报:女婿需到女方家中无偿劳役,或男方须付若干金额作回报。 而传宗接代亦是中国人结婚的一大原因,女子一旦无法产子,为家族继后香灯,则可当成违反“七出之条”而被休弃。婚礼之上,有不少礼节均为祝福新人多子多孙,如撒豆、放多子石榴等,以“广家族、繁子孙”为最大目标。一夫多妻制亦相当普遍,以保子孙繁衍。 |
宗教:道德标准 行为规范
西方 |
中国 |
九世纪时,教会在君主及贵族的反对下,成功争取法定婚姻由以往的一夫多妻制,改为一夫一妻制。中世纪神学家圣汤玛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认为一夫一妻制更便于养育孩子,符合自然定律,并视婚外情为不道德,因会毁掉下一代的未来。 十二世纪时,罗马天主教神学家提出,婚姻是神圣的结合,从中可感受到神的存在。直至1563年的特伦托会议,罗马天主教会领袖聚首一堂,把婚 姻正式列作七种圣事之一。而英国圣公会大主教克蓝玛(Thomas Cranmer)亦于公祷书中列出婚姻的目的及誓词,其中“从今时直到永远,无论是顺境或是逆境、富裕或贫穷”等誓词,成为现代婚礼誓词的基础。 教会不但规限婚姻的模式及夫妻相处方式,更无孔不入地连性爱的标准亦有指导:为生育而作的性爱并非罪恶,夫妻间以欲望为基础的性是可宽恕的罪,婚外性关系应遭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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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并不如西方般,有强势的宗教团体掌握或影响婚姻,但各大思想流派,灌输道德观念,对中国的婚姻构成的影响甚大。 古人对婚后女性的戒律尤其严谨,《女诫》谓:“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其后更讲究三从:“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民间的七出之条、五不娶等习俗,亦单方面管制女方,令女性地位一直低落。 中国的神明,除了天地灵之外,祖先亦十分重要。因此古代拜堂,需要拜列祖列宗,以示成为男家家族的一员,亦要听从家族长辈的教诲,以延续家族 的内部文化。另外,宗教的影响可体现在六礼中的问名纳吉。男方取得女方的名字及生辰八字后,会以卜筮推测双方是否相合,而这些习俗的主导权均在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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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注册发牌 定义“合法”
西方 |
中国 |
亚里士多德认为,婚姻是社会架构的重要部分,传统的“正常”家庭是国家运作之本,因而婚姻对政府及社会稳定而言非常关键,这想法对后世影响甚远。 早在古罗马时期,婚姻已是帝国法辖下的民事事件,然而帝国瓦解,教会介入,才令权力一度移交至教会掌控。 英国《1753年婚姻法令》被视为近代政权介入婚姻之始,一对新人须在教堂或礼拜堂由神职人员证婚,亦要张贴结婚告示,或申请“婚姻执照”,拒绝遵从者将会受重罚。学者认为,英国政府此举是把婚姻的有效性,首次建立于法定基础上。 直至《1836年婚姻法令》,新人亦可选择不以宗教形式举行婚礼,改为于政府机关注册。除此以外,国家亦开始统计与婚姻相关数据,并要求由民政官员出席婚礼,以记录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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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政府对婚姻的法律并不严密,男女两家只要依礼行娶、三书六礼,得双方家长认可,则可视为结婚,而规限婚姻的法律,实际上亦只是“以律辅礼”,一旦有不依礼成婚之事,则有法律可循而刑之。如唐代时,《唐律.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以法律辅助一直通行的礼节。 政府亦会以法律处理家务纠纷,但多以惩罚女性为主。如妻子要控告丈夫,即使属实,妻子亦已犯事,唐宋法律判两年徒刑,明清则增至三年,另加杖刑一百。妻若伤夫,则判监禁或杖刑;然而若夫殴妻,据明清律法,刑罚减常人二等,且要由妻子亲自控告。此为政府以律法加剧社会上两性之间的不平等,令女性被夫家虐待之事屡见不鲜;女性亦须臣服于夫家,遇事不敢声张。 直至民国时期,中国才有类似西方法律婚姻。至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行新婚姻法,要求如欲成婚的男女亲自到婚姻管理登记机关申请,并有明文规定一夫一妻制、法定婚龄等,重新定义何谓“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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