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聚焦】民法总则草案三改“好人法”:见义勇为伤人不担责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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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中新社)

今日(14日)下午,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分别审议备受内地舆论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其中,就“见义勇为”行为作规范的“好人法”条款第三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负担民事责任。

“好人法”条款最早出现在2016年12月。当时,《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增加后来俗称“好人法”的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当中,“重大过失”的意思难以客观界定。因此,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如何认定“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跟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明确。

“好人没好报”屡见不鲜

后来,“好人法”条款在3月11日,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出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表述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上述修改解释称,一些代表提出,这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依然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遂作出如上第三次修改,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

事实上,内地不时发生“好人没好报”的事件。有人见义勇为,事后却被追责诬告为施害者。比如在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称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她去医院检查,后来却被跌倒老人指成肇事者,要求赔偿医疗费。亦人有在见义勇为中不小心伤人惹祸,2014年,有大学毕业生在深圳解救一名被非礼的女性时,不小心推跌猥亵者,被控以“故意伤人”,遭警方行政拘留14日。

民法总则草案“好人法”条款三度修改。(VC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