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不能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今日(22日)在官媒《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文章题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提到在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他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这项要求,贯彻落实这项原则。
“加强党的领导的现实需要”
文章称,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既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管党治党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确立的一项重大原则。”文章解释道,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宪法内活动是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也是加强党的领导的现实需要。
文章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准则》对党章中“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这一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需要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周强称,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要求权力行使主体必须亲历案件审理过程,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进而依法作出判决。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整体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能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
文章进一步提到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准则》重申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举措,确保这一原则顺利落实。干部要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深入学习《准则》关于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也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