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增新条款拟追究亵渎烈士行为 学者称“英雄烈士”难界定

撰文: 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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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中)、副主任许安标(左),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右)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在两会期间回答记者的提问。图为张荣顺回答记者提问。 (中新社)

备受内地舆论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正由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分别审议中,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了126处修改,其中除包括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外,还加入了“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新条款。

不过有关的修定引起争议,有内地学者认为对“英雄烈士”的法律界定非常困难,也有学者认为官方要维护认定的英烈形象,不容民众批评和议论,其目的是要百姓封口。

人大委员会加入新条款追究亵渎烈士行为

今年将制订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统领整个《民法典》,如果这次《民法总则》顺利通过,意味著内地将正式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民法典》计划于2020年左右完成。此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了12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55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有人大代表提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对此予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炎黄春秋》杂志前执行主编洪振快曾撰文挑战抗日英雄“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图为“狼牙山五壮士”画作。 (资料图片)

学者称“英烈”标准难界定

有分析认为,此项民法修改意见的提出或与内地近几年出现对“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中共革命烈士的质疑有关。星岛日报报道,《炎黄春秋》杂志前执行主编洪振快曾撰文挑战抗日英雄“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去年六月遭“五壮士”两名后人控告侵犯父辈名誉案。北京法院最终判洪振快败诉,必须登报赔礼道歉。去年九月,网络名人孙杰、凉茶饮料公司加多宝也因调侃韩战烈士邱少云,被判侵权成立。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却批评有关修订“荒唐透顶”。他认为,对“英雄烈士”的法律界定非常困难,而且这些人物本来就是公众人物,对他们的批评和指责是言论自由保护的核心,怎能禁止人们发出不同的声音?

而信报消息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也认为,“英烈”的标准不确定,因为某些时代树立的英烈确有造假问题,但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反而会被当作所谓恶意诋毁。

熟悉中共政治的历史学者章立凡则认为,这种做法意味“我党说的事,百姓不能说”,否则有可能被追究,由此变相封杀对英烈的言论自由,垄断对英烈的评价,而且只能由官方机构民政部透过颁发证书来评定谁是英烈,对象仅是已死的人,因为活著的人仍可能生变。至于英烈的事迹和报道都由官方媒体宣扬,意味英烈只有“官方一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