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A协会:同股不同权存3大风险 应设日落条款及追索机制
撰文: 许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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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今年开始接纳实施“同股不同权”架构的企业到主板上市。CFA协会于今年3月,向旗下身处亚太区的会员进行调查,受访者提出“同股不同权”三大风险,包括53%认为制度对公众股东保护不足或欠缺、52%指股权和控制权之间比例不相称,以及28%担心企业管治标准逐渐低落。
欠集体诉讼 投资者缺保障
CFA协会亚太区行业倡导总监梁家恩指出,自香港及新加坡推行同股不同权后,亚太区其他交易所亦考虑引入。但本港及多个亚洲市场均没有集体诉讼机制,投资者只可依靠上市条例、监管法规中得到保障,一旦实行同股不同权制度,或导致企业管治质素下降。
协会:当局应建立追索机制
因此协会认为,政府及监管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之余,可考虑建立追索机制,在投资者遇到管理层渎职等情况,循机制提出诉讼。但强调,最能保障投资者的就是落实5年以内的强制性日落条款,相信条款已能平衡商业利益及对投资者的保障。
梁家恩再进一步解释,同股不同权对市场来说并非“灵丹妙药”,当市况好时,投资者对同股不同权的需求也相对大,同时对企业管治的要求相对宽松。但当市道逆转时,管治水平较逊色的企业表现会相对欠佳。
质疑永久持有超级股权的理由
她又举美国的例子,指部分企业主动落实日落条款后,股价好转,甚至跑赢大市。而且来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权企业,均为较大型企业,业务模式已运行一段长时间,因此质疑创办人仍需永久持有超级股权的理由。“架构的意义是让创办者,在发展初期有更大的弹性去执行发展计划,不明白为甚么要长时间让他们‘试行’业务模式?”
梁家恩认为最佳做法是由交易所自行引入,“对交易所来说不是坏事,可拉生意的同时,又可保障投资者。”但她亦重申,协会原意仍是反对“同股不同权”,“市场有无吸引力,关键是市场根基打得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