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峰撰文认为 “同股不同权”应设“日落条款”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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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金融服务界议员张华峰在Facebook撰文,表示港交所(0388)增设“同股不同权”制度时,不可缺少“日落条款”。
可设定10年后投票 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同股不同权”
张华峰建议,以“同股不同权”方式上市的企业要设立“日落条款”,在上市一段时间例如10年之后,交因全体股东表决应否保留“同股不同权”制度。
他表示,“同股不同权”制度受到各界争议,因为担心上市公司会忽略投资者权益,万一香港充斥太多“同股不同权”新股,有可能影响香港股市的整体管治质素和声誉。因此,他在提交给港交所的咨询回应中,提出多项重点保障投资者和耳止监管套戥的措施。
指新经济公司发展10年 已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不过,港交所以担心敌不过海外交易所竞争为理由,拒绝引入“日落条款”,他表示这一点有保留,并认为10年后“日落”的制度较恰当,因为“新经济”企业经过10年发展,理应已经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营运和管理制度,不用再过度倚靠一个或一小撮始创人。
而张华峰重申,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筹集资金,有责任平衡始创人和投资者利益,认为在适当时候交由全体股东检视和表决“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存在价值,绝对合情合理。
何谓“新经济”公司 盼有清晰界定
至于“同股不同权”公司的定义仅是“新经济”公司,张华峰表示应该再多加说明如何定义,因为部份“新经济”公司,其实是在“旧经济”范畴利用新科技,例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保险及地产等,希望厘清这类公司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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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纳入指数或有基金放弃跟随 吁多作沟通
另外,他又关注恒指公司会否将“同股不同权”股份纳入指数成份股,当中是否涉及恒指公司修订选股准则。另外,亦有基金表明不会投资涵盖“同股不同权”股份的指数,希望恒指公司与基金业界多作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