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惹疑虑 刘怡翔:监管措施足够、集体诉讼非必要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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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自4月30日开始,容许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创新产业公司申请在香港的主板上市,引起部分市场人士担心对投资者保障是否足够,监管会有问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5月27日)发表网志,解释政府其实已有多项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即使制度并无“日落条款”,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也会因为身故、不再为董事等的原因而自然流失,不会“永续投票权”;集体诉讼的机制,现时也并非必要。

网志题为《“同股不同权”制度下有关投资者保障的几点思考》。刘怡翔指出,政府和监管机构在改革上市制度的同时,非常重视保障投资者,因此目前已有8大项监管措施,包括:

规定只有新的申请人才可以以“同股不同权”的架构上市,发行人在上市后不得提高已发行的不同投票权的比重;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为公司业务增长作出重大贡献,并在上市时以及上市后留任公司董事;不同投票权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投票权的10倍;按“一股一票”基准持有不少于10%投票权的同股同权股东必须有权召开股东大会及在议程上提呈议案;重要的事宜必须按“一股一票”基准决定,包括发行人组织章程文件的变动、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委任或罢免独立非执行董事等;公司必须设立企业管治委员会,全部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加强披露要求,包括要求公司的股份代号结尾加上股份标记“W”以作标识,并在上市文件、中期报告及年报内表明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身分;倘若不同投票权受益人身故、不再为董事、被联交所视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再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董事的规定,又或者,受益人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人,受益人的股份所附带的不同投票权将永远失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长刘怡翔表示,政府对于投资者有足够保障措施。(资料图片/李泽彤摄)

不过刘怡翔提到,即使政府已有上述措施,仍然有市场人士对“同股不同权”制度有数项疑虑,因此他一次过回应。

疑虑一:香港欠缺集体诉讼机制,“同股不同权”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可能因此而未获得足够的保障。

回应:刘怡翔指出,在联交所过往就上市制度的两轮咨询中,只有少数回应认为集体诉讼机制,是接受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先决条件。甚至有人认为,一旦实行集体诉讼机制,会有更多人就琐碎个案进行诉讼。而在现行机制下,香港法庭已有充分的酌情权,因应案件处境的具体情况,灵活行使合并审理案件的权利。

疑虑二:制度并无“日落条款”,即没有对投票权设限期

回应:美国及英国目前并没有强制设立“日落条款”。虽然香港没有设立有时限的“日落条款”,但这并不代表不同投票权会无限期存在。如果不同投票权受益人身故、不再为董事、无行为能力或已转移其不同投票权股份,其不同投票权就必须终止,这就是由事件触发的自然的“日落条款”。

疑虑三:倘若“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公司被纳入主要的股票指数,近年兴起的被动基金,包括交易所买卖基金(ETF),都会被迫买入这些公司的股票

回应:各大指数公司已就这议题进行市场咨询。标普公司表示“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不会被纳入包括标普500在内的几个主要指数,富时指数表示至少5%投票权由公众股东持有的公司才会被考虑列入指数,而MSCI明晟则考虑把“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公司在指数中的比重下调。

在香港,恒指公司会将符合市值及成交等要求、以“同股不同权”上市的公司,纳入恒生综合指数的选股范畴。但是,由于不同投票权的公司架构对香港来说相对较新,同股同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则较低,这类证券于开初时,合计比重最高为指数的10%。

因此刘怡翔认为,各大指数公司的举措,可以在某程度上减轻这种“被迫买入”的问题,吁投资者毋须忧虑。

恒生综合指数为“港股通”的股份标的,意味日后本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权公司将能吸纳“北水”。(路透社)

刘怡翔:创科浪潮是大势所趋 须“优化上市平台”

刘怡翔总结,纵然“同股不同权”对投资者带来一定潜在风险,但政府和监管机构已设立相应保障措施,平衡市场发展和市场质素。政府未来会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大众更了解投资“同股不同权”架构公司的风险。他认为,创科浪潮是市场大势所趋,当局会致力在充分保障投资者前提下,优化上市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