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李小加︰仅大股东定义有变  无损投资者保障

撰文: 文颢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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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就接纳同股不同权公司来港上市展开1个月的咨询,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出席记者会时表示,引入同股不同权将削弱投资者保护的看法属错误。

要求公司披露更多讯息

 李小加指出,美国市场的股权一般较分散,故此主要采取讯息披露作为投资者保护手段;反观香港大部分公司仍存在大股东,故应积极监管,保护小股东利益。

他强调,引入同股不同权未有改变集团保障小股东权益的方针,分别仅在于大股东的定义与之前不同,“过往是靠钱,现在是靠无形的资产。”他表示,虽然港交所竭力把关,惟投资者不应预期上市企业全属好公司,港交所期望透过要求公司披露更多讯息,协助投资者作出判断。

李小加指,港交所期望透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多讯息,协助投资者作出判断。﹙林若勤摄﹚

 硬性“日落条款”    为企业带来不确定性​

港交所现时咨询文件中,未有就同股不同权设下硬性的“日落条款”,要求不同投票权于特定年期后消失,但就禁止投票权转让,令相关投票权随时间消失。李小加解释,硬性“日落条款”的限期长短缺乏清晰合理的基础,亦将为企业带来巨大不确定性,或将鼓励部分不当行为。他表示,港交所平衡各个方案利弊后,认为现时自然的“日落条款”已相当足够。

根据咨询文件,联交所建议,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只限上市时是发行人董事及上市后留任董事的人士。倘不同投票权受益人(a)身故;(b)不再为董事;(c)被联交所视为失去行为能力;或(d)被联交所视为不再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董事的规定,不同投票权受益人股份所附带的不同投票权将永远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