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仅限创新产业公司申请 3大条件防鱼目混珠
港交所(0388﹚今日﹙23日﹚发表《新兴公司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文件﹙“文件”﹚,以为引入“同股不同权”等公司修改上市规则。
市场估计,一切顺利的话,本港今年下半年可望引入同股不同权的新经济企业来港上市。要符合港交所“同股不同权”的要求,除了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贡献及角色要达标之外,申请上市的公司亦要符合3大条件,以防“鱼目混珠”。
条件一、业务要求:创新产业公司 并有别于同行
在港交所对同股不同权公司的要求中,首要条件是申请人必须为创新产业公司,同时要证明公司成功营运,是有赖其核心业务应用新科技、创新理念或新业务模式,令公司有别于同行竞争者。
同时,研发须为公司贡献大部分预期价值、主要业务及占大部分开支;并证明在其独有的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下令公司成功营运;以及相对有形资产总值,公司无形资产总值极高。
文件又提到,单凭在传统业务上应用新科技,并不足以证明有关公司具备上述特点,如在网上销售平台经营零售业务的申请人,未能证明具备其他特点,港交所未必认为可以不同投票权申请上市。
港交所强调,即使有一家公司成功以同股不同权上市,不代表另一家采用类似科技、创新理念或业务模式的公司,同样能合资格以同股不同权上市,会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厘定。
条件二、盈利要求:市值最少过百亿 与过去1年录10亿收益
虽为创新产业的公司,港交所在盈利上的门槛绝对不低。
根据咨询文件,采用不同投票权架的公司申请上市时,预期市值最低为100亿元,市值低于400亿元的公司,另要求该申请人在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录得不少于10亿元的收益。
申请人亦须证明有业务持续高增长,可利用业务活动、用户、客户、单位销售、收益、盈利或市场价值等营运数据。
条件三、投资要求:已获相当数额的融资 并设6个月锁定期
上市之前,公司或已获数轮融资,港交所亦要求申请人证明已得到一名资深投资者的“相当数额”投资,但无列明“相当数额”的要求;并要求该投资非象征式投资,至IPO时仍未撤资,以及该投资者须保持于上市时的总投资额最少50%,至IPO后满6个月。
若由母公司分拆出来的公司,港交所一般不要求提供曾得到第三方提供相当数额的投资证明。
另外,为了令投资者作出区别,同股不同权公司的股号后会加上“W”(Weighted Voting Rights),公开文件亦须标有“具不同股票权控制的公司”。
有关文件的咨询期为1个月,截止提交回应日期为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