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创业板不再是转主板“踏脚石” 将成独立市场服务中小企
港交所(0388)发表创业板咨询总结,修订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日后的上市要求将与主板更接近,并成为独立市场为中小企服务,不再是转往主板的“踏脚石”,而“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及“创业板”均统一改称“GEM”,反映创业板专为中小企而设的新定位。
修订后的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将于2018年2月15日生效。
多方面提高创业板上市门槛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还有更多细节,港交所将取消创业板发行人转往主板上市的简化转板申请程序;当创业板公司申请转往主板上市,必须委任保荐人,并须在递交上市申请的最少两个月前委任;上调创业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原本的1亿元增至1.5亿元,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亦由3,000万元增至4,500万元。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其现金流规定由最少2,000万元,被提高至最少3,000万元;股权方面,创业板新股上市时,其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10%,并将有关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创业板上市的审批程序安排也有变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权力将由上市科转交至上市委员会,收回审批权的时间为2018年就上市委员会决策制度进行咨询有结果后,或适当的较早日期。
至于关于主板的《上市规则》修订,将申请主板上市的公司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上调,由2亿元增至5亿元,并将主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5,000万元增至1.25亿元,主板公司的上市后禁售期规定维持不变。
现行创板股3年内循简化程序转板
港交所表示,《上市规则》设有过渡安排,新上市申请人若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现行《上市规则》下的上市资格及要求仍然适用,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对于创业板转主板的安排,所有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前提交、且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尚未失效、被拒绝或退回的申请,一概继续根据现行简化转板申请程序处理,其主板上市资格将按照现行《主板规则》进行评估,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此外,还让目前的创业板公司有3年宽限期,即自规则修订生效日期起计的3年内,都可启动简化转板申请程序。
港交所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反映市场接受的标准,有助回应对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及发行人质素及表现的关注,创业板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之余,主板在修订上市要求后亦继续维持其市场定位,让符合当局最高上市规定的大型公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