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咨询打击供合拆“向下炒” 并修改除牌程序
港交所(0388)发表两份咨询文件,一份针对上市后集资活动,即供合拆路“向下炒”财技,另一份关于修订除牌程序及相关《上市规则》。
港交所建议,在《上市规则》中实施针对性措施,处理滥用大幅价格折让集资活动的潜在问题,以及其他集资与股份发行交易特定事宜。
有关建议旨在严禁可能妨碍证券在公平有序及讯息透明的市场交易和销售活动,并要确保所有股东获得公平和平等对待。
禁止摊薄25%或以上的供股与公开招股
港交所建议,禁止所有(个别计算或12个月(滚动计算)期内合计)会令累计价值大幅摊薄的供股、公开招股及特定授权配售,摊薄效应指标为25%以上,而特殊情况例如发行人出现财政困难除外。
供股及公开招股 废除必须包销的规定
另外,港交所建议除了使用现有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外,规定所有公开招股必须取得少数股东批准;又废除供股及公开招股必须作出包销安排的规定,又规定供股及公开招股的包销量,必须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人士,并须独立于发行人及其关连人士。但在发行人提供未被认购股份的补偿安排,以及符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也可担任包销商。
控股人额外供股 如超发行规模即无视申请
另外又建议,废除现时适用于关连人士担任供股或公开招股包销商的关连交易豁免,又规定发行人必须采用额外申请安排或补偿安排,以处理在供股或公开招股中未被认购的股份。如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作出额外申请,且该申请加上其按股权比例所应得证券大于发行规模,发行人毋须理会这些超出发行规模的额外申请。
可换股证券 换股价不得低于配售时市价
港交所建议禁止使用一般性授权配售权证,而使用一般性授权配售可换股证券时,初步换股价格不得低于配售时股份价格。
公司集资方面,发行人要在中期报告及年报当中,加强集资所得款项用途的披露。
分拆后股价低于1元 即禁止分拆行动
拆股方面,禁止导致经调整后股价低于1元或0.5元的股份分拆或红股发行,而港交所特别指出,无意订立任何最低股价要求作为持续上市规定。
停牌1至2年自动除牌 港交所有权即时除牌
除牌方面,港交所建议股份停牌满一段时间,例如12、18或24个月,后即会除牌。又在现行《主板条例》内设立一套新的除牌程序,在刊发除牌通知一定时间内,发行人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除牌,而在适当情况下,港交所可以即时将股份除牌。
建议创业板停牌6或12个月 即可除牌
创业板的除牌时间更短,港交所建议停牌6或12个月后即可除牌。
上述建议将进行公众咨询,咨询期于11月24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