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孩子转运站》中的“Baby Box” 弃婴问题是大众责任?

撰文: 梁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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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按:文中翻译为编辑所译,准确含义请参考原文。】

《孩子转运站》的第一幕,便是IU饰演的素英在大雨滂沱中把孩子放到“Baby Box”(弃婴保护舱)前面,然后由裴斗娜饰演的女警把婴儿放到“Baby Box”里面,在婴儿被放到箱内的同时,教堂的职员就随之被通知把婴儿救起。

《孩子转运站》剧照(图片来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VXd59cUvkc&ab_channel=EonTalkMedia)

而现实中的“Baby Box”机制类似,这些“Baby Box”二十四小时运作,里面铺著毯子,当有人把孩子放进收容箱后,就会有铃声响起,接著就有相关人员将孩子抱进房间照顾。一般在把孩子放进“Baby Box”后不久,家长还可以领回孩子,一段时间后孩子就会被送往儿童福利院或是被领养,届时就无法再见。这些“Baby Box”在世界各地都存在,一般见于医院或是教堂附近,由慈善团体提供服务。一般认为这种“Baby Box”源于12世纪欧洲的“弃儿轮”(foundling wheels),是一种镶入教堂墙内的圆筒型结构,母亲可以把孩子放到轮内,摇铃通报相关人员,然后“弃儿轮”就会旋转把婴儿带到室内。

美国慈善团体Safe Haven Baby Boxes就致力于全国推广这些“Baby Box”,指这些“Baby Box”是避免婴儿死亡的必要措施,机构指一般是年轻、不知所措的母亲独自生下孩子,然后发现自己无法抚养,于是送往“Baby Box”。职员Priscilla Pruitt表示“Baby Box”是母亲们最后的解决方法。

既然可以挽救生命,那为什么有人反对?

虽然“Baby Box”的设立是为了拯救弃婴生命,其设立却受到各方反对。其中联合国更明言反对,指这些“Baby Box”违反1989年拟定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由于“Baby Box”的匿名性质,孩童被在放进“Baby Box”后,一般无从得知自己的身分,有违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第7条:“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而由于孩童在放进“Baby Box”后会难以查找自己的生父和生母,无法透过任何方法与他们联系,故也违反公约第9条:“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

电影《孩子转运站》剧照

“Baby Box”的匿名性质引发的另一个争议,就是无法确认孩子是否为母亲所放弃。由于任何人都可以把婴儿放进“Baby Box”,所以会留下婴儿的不只母亲,可能还会有不希望抚养的父亲、亲戚、甚至是皮条客(假若母亲从事性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婴儿与亲生父母相处长大的可能性也会由于在“Baby Box”弃养的方便性而被掠夺。

而“Baby Box”衍生的最大争议,莫过于—— “Baby Box”是否让弃婴这个行为变得更容易?有评论指,由于这种“Baby Box”太过便利,比起在经历情绪创伤或是物理伤害时寻求必要帮助,一些母亲会直接把孩子送走,变相更容易放弃孩子。“Baby Box”的支持者就反驳,说这种“Baby Box”起码可以避免让婴儿在户外冻死或者饿死。但布达佩斯Family, Child, Youth Association的主席Maria Herczog就指,研究显示婴儿死亡率在这些“Baby Box”设立后并没有降低,表示:“认为这些处于危机中的孕妇能够得知这些‘Baby Box’的存在,并能找到这些‘Baby Box’,只是一种‘幻觉’。”

那么,“Baby Box”的合法性在哪里?

在很多国家,遗弃儿童都是刑事罪行。例如在加拿大,任何人非法遗弃10岁以下的儿童都被视为让孩童的性命或健康受到威胁,可以被起诉“抛弃儿童”罪。

但在一些国家就设立了所谓的“Safe Haven Laws”或是“Baby Moses Laws”,即《安全港法案》。在美国,《安全港法案》容许婴儿的监护人安全地把孩子遗弃,“安全港”通常是医院、警察局、救援中心、消防站等,“Baby Box”亦在此列。父母不必留下姓名,不必办理送养手续,更不会遭到起诉。该法的目的是要使婴儿的无辜生命得到保护,尽可能地避免堕胎、杀戮、抛弃。每个州分的《安全港法案》都有所不同,但一般会表明这些《安全港法案》所容许弃养的孩童年纪必须是出生的72小时到最多30天。

“Baby Box”的存在连同《安全港法案》,便让需要弃养儿童的人士免除法律责任。

“Baby Box”困局,有其他出路吗?

当然,我们无法把所有弃养父母的情况一概而论。根据欧洲联盟委员会的研究显示,弃养儿童的主要成因是心理疾病、药物滥用以及性侵,一些人之所以会弃养儿童,有可能是在孕期开始的时候,就没有堕胎的选项。那我们要面对的,就是素英在《孩子转运站》中对女警发出的问题:“在子宫里杀死婴儿,真的比把孩子生出来后弃养更加道德吗?”

女性堕胎权在世界范围内都广受争议,最近美国最高法院中推翻的罗诉韦德案更引起新一轮的女性权益激烈讨论,议题的广度和复杂性均无法在此文简单叙述。但在面对已经被生下来的孩子,我们要面对的可能是更广泛的社会福利问题,我们需要思索——社会福利的涵盖要到什么程度呢?假若在社会福利系统中,能给予这些父母支持,社会上弃婴率是否能够降低?若公共托儿服务被更广泛推广,是否会有更多父母得到抚养孩子的能力?又或是,假若我们可以更开放地讨论弃婴问题,并对公众进行教育,那么是否会有更多母亲能够及时寻求帮助呢?

额外资料——

“母爱”可能是文化构建的概念?

在谈及弃养儿童问题时,不少人都会对母亲的道德观念作出质疑,认为这些母亲没有“母爱”,所以才会抛弃儿童。

Nancy Scheper-Hughes《Child Survival》封面

但根据美国人类学家Nancy Scheper-Hughes在《Child Survival》一书中所指,一般我们所认为母亲与孩子的天然联系,或是所谓的“母爱”,有可能是我们文化构建的产物。她在巴西东北部Alto do Cruzeiro的研究中发现,当地的母亲会避免在孩子刚出生时就建立强烈的情感联系,她们会以一种“冷淡的”(“impersonal”)的方式抚养幼儿。很多Alto的儿童在可以行走、讲话、或是遭受紧急医疗事故前,都不会受洗或者拥有自己的名字。学者在当地进行田野调查期间,甚至被要求随意帮一些孩子取名字。

有时候这些婴儿会直接继承家庭内上一个死去的孩子之名,而其他不被命名的孩子一般会被简单的被称呼为ne-ne (意指婴儿),或是被给予一个最常见的巴西名字,例如Ze(Joe)或是Maria。当地成年人给予婴儿的爱护一般不在婴儿本身,而是广泛地给予整个这个年龄层的群体,换言之,在这个阶段,婴儿是没有身分的。

在当地,不正规的领养和弃养都相当普遍。有时候,当地的母亲会请求自己的雇主领养孩子或把自己的孩子当成未来的仆人。而年轻又未婚的Alto女性则有时候会把5至6月大的孩子放到当地比较有名的善心人士门口。在学者进行研究的当时,这些现象并不少见,可见所谓“母亲”与“孩子”间的情感联系,可能并不是必然。

参考书目

Scheper-Hughes, N. (Ed.). (1987). Child survival: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treatment and maltreatment of children (Vol. 11). 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

(本文不代表艺文格物立场,香港01亦无法核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