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听报告】市民沿机制查问有否遭政府监听 十年来无一获批

撰文: 陈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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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人通电话时,曾听到回音或音量异常低,可有想过可能遭监听?根据2006年通过生效的《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市民如怀疑自己被执法部门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有权向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申请审查,一解心中疑惑。不过翻查资料,条例生效10年来,共191宗审查申请,都无任何一宗获批。有民权组织认为,审查机制形同虚设,促放宽门槛,让市民至少知情曾否被监听。

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周年报告将于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讨论。(郑剑峰摄)

据《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第43条,“进行审查的申请及通知”机制让市民在合理情况下,向专员书面查询有否被执法机关截听、秘密监察等,除非该申请是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指称被截取通讯或监察逾1年,或事件已进入法律程序,否则专员都须审查。

不过审查后,若证实执法机关获合法授权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当事人,或从无相关行动,当事人均只会收到“不得直”结果。而据条例的第46条,规限专员不得说明判定的理由,即当事人无从知悉有否曾被无辜监听。

10年来审查后得直率:0%

《香港01》翻查由2006年发布至今、共10份的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周年报告,发现每年动用机制审查的市民每年不超过30个,申请数字最高是条例新推出后翌年(2007年),有27宗,去年更跌至史上新低只有11宗,另每年都录得数人无继续进行申请,放弃审查。10年来共191宗申请,扣除不合资格申请,所有经专员审查的个案均无一得直。

沈伟男担心一地两检损港人自由。(资料图片)

民权观察:应改革审查机制

民权观察成员沈伟男直指,审查机制形同虚设,不认同因执法机关的保安为由,而不得泄漏调查,质疑保安理由是否可完全凌驾市民隐私权,“我觉得理由不够充分,如该市民并无犯罪记录,执法机关经调查后解除其嫌疑,相关部门理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曾被截取通讯或监察。”他又批评政府对条例宣传不足,令市民对机制缺乏认识。

沈伟男认为,审查机制应“逆向执行”,执法机关若认为通知当事人遭截听或秘密监察,会对调查带来严重影响,可向专员申请豁免。

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石辉去年8月走马上任,2015年周年报告为他上任以来首份提交的报告,他会于本月6日简介报告。(江智骞摄)

提倡违规刑事化 以增阻吓力

《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经本年6月,在立法会通过修订后,专员得到听取截取成果的权限。沈伟男指虽属一大进步,惟仍有优化空间,鉴于违例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大多只会向涉事人员警告或劝诫,阻吓力低,有滥权危机,建议将违规处理刑事化,向证实违规人员处以阻吓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