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暴动罪3被告囚3年 法律界指刑期正常但忧寒蝉效应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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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骚乱距今一年多,其中3名被告被控“暴动罪”,在区域法院均告罪成,法庭裁决指,当晚的暴力行为破坏社会安宁,构成“暴动”,须判处具阻吓性刑罚,3人作为参与的一分子,各被判囚3年。有大律师认为,案件交由区域法院审理,已显示案件的严重性“有相当程度”,法庭其中以该案属集体行为,而考虑较长刑期,属正常原则,因人数寡众会使他人受惊的程度相应增加,不过“暴动”涵义阔,担心今次案例会造成“寒蝉效应”。

首次有人因参与旺角骚乱,而被判“暴动罪”罪成及判囚,亦成回归后首例。(资料图片)

案件由区院审理 “有相当程度”严重性

法政汇思成员、大律师石书铭认为,法官判刑时考虑到集体行为比个人行为更严重,这一原则非只见于“暴动罪”,亦适用于“非法集结”等控罪,因一群人作出的行动,较个人行为令他人受惊的程度会相应增加,法庭以此原则考虑较长刑期,“睇唔到有咩问题”。

对于今次判刑孰轻孰重,石书铭表示,案件须交由区院审理,已可显示案件的严重性“有相当程度”。他指,法庭考虑刑期的因素,包括案件案情、被告背景、求情内容等。他不便评论个案,但担心今次案件会造成“寒蝉效应”,影响日后参与示威集会人士的决定,尤其是《公安条例》自1997年回归,将原本较宽松的条例收紧,加上今次案例,会使人担心参与示威的代价会较过往所想的更高。

关键有无破坏社会安宁行为

至于示威者日后可如何区分,自己参与中的“集结”已升级为“暴动”,石书铭解释,据《公安条例》,构成“暴动罪”的阶段如下,首先所参与的活动是属于“非法集结”,期间有人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便构成暴动,不离开亦等于参与暴动,有无使用暴力及掷物,只会影响判刑轻重。

而根据香港终审法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周诺恒”一案中,引用过英国案例指,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受损,使他人害怕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财产,会因袭击、殴斗、暴动、非法集结或其他骚动等,而受到损害,便属“破坏社会安宁”。石书铭指,只要示威人士是以和平为前提,权利绝对是受《基本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