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箧弃尸】港府倡一次性移交疑犯 特首可发证明书处理移交请求
20岁香港少女潘晓颖去年2月到台湾旅游期间,遭其同行男友陈同佳杀害,并藏尸行李箧中,置于捷运站附近草丛,事后陈同佳返回香港。由于凶案在台湾发生,疑凶却已返港。本港与台湾又无司法互助协定,涉嫌谋杀潘女的疑犯无法引渡返台受审,本港警方又受限现行法律条文,无法落案控告陈涉嫌谋杀。
针对这宗案件,保安局提交至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文件中,建议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和《逃犯条例》订明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国其他部份”之间的条文删除,港府即有法律基础处理相关刑事法律协助及移交逃犯的请求,以堵塞漏洞。另外,亦建议容许以“一次性个案”方式适用于香港与任何未与其订有长期安排的地方,并让行政长官可作出证明书提供基础,启动处理临时拘捕及移交的请求。
拖箧弃尸引极大关注 保安局冀修例堵塞漏洞
保安局提交的文件表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和《逃犯条例》已实施 21 年,其间有不少涉及严重罪行的潜逃案件,凸显出不法份子潜逃到另一司法管辖区以逃避法律制裁。当中尤以去年在台湾发生的拖箧弃尸最为轰动,案件涉及一个香港人涉嫌在台湾杀害另一个香港人,然后返回香港。
保安局在文件中表明,案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而死者的家属除极度哀痛外, 更多次致函及与特区官员会面,表示这制度上的漏洞极不公义。而社会亦有声音质疑特区当局对打击跨境严重罪行的决心。有见及此,政府详细地检讨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和《逃犯条例》,认为必须尽快修订,以堵塞漏洞,保障社会安全。
现行法例“不适用于中国其他部份” 港府受限无法处理台湾请求
现时香港与32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以及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移交逃犯协定。但根据香港法例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及第503章《逃犯条例》,两条法例均清楚列明条文“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国其他部份”。换言之,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香港并不能处理台湾杀人案的请求。去年2月起,台湾地检署曾三度去信港府提出司法互助,希望港府提供案件相关资料,惟始终未获回应。
港府建议删除条文 将有基础处理任何司法管辖区提出的刑事请求
但根据保安局最新呈交至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文件显示,港府建议将上述两项法例中的相关条文限制删除,如此港府即将有法律基础处理世界上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提出的刑事法律协助及移交逃犯的请求,并且与该等司法管辖区进行个案协助。
建议明确区分“一次性个案方式””与“长期移交安排”
保安局指,现行的“长期移交安排”运作行之有效,但“一次性个案方式”的操作不切实可行,因在立法会讨论相关个案时案情便会被公开,或会惊动逃犯即时潜逃,亦可能违反公平聆讯的机会。因此保安局建议明确将《逃犯条例》下的“一次性个案移交安排”与“一般性的长期移交安排”区分。
参照外国做法 建议行政长官发证明书处理移交请求
“一次性个案移交安排”的程序方面,局方建议参照现时不少采用“个别移交”安排的国家皆由行政机关,例如国务大臣、外交部长等发出证明书实施该等安排,建议由行政长官作出证明书提供基础以启动处理临时拘捕及移交的请求。
而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的目的,是为了在不惊动逃犯或公开披露个案细节的情况下,容许按请求向法庭申请临时拘捕令,并展开程序让法院进行聆讯及作裁决等程序。
“一次性个案移交”须符合现有条文 人权保障只增不减
而保安局指,明文规定“一次性个案移交”必须实质上完全符合现时《逃犯条例》的条文,特别是现时所有的人权保障,并且只能增加而不能减损该等保障。按现时港府与20国签订有效协定的内容,有一条条款是19个国家均大致相同,就是“被控或被定罪的罪行属政治性质的罪行”,被要求方有权拒绝移交;或者疑犯/犯人一经交回,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在审判时受到不公平对待、被惩罚、被拘留或使其人身自由受限制时,亦可拒绝移交。当然,谋杀国家元首及家属,并不属于政治罪行。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将于本周五(15日)讨论相关建议,局方计划在本立法年度提交修订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