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路障】意外翌日收拟控告通知书 挨撞车主﹕伤口上洒盐
粉岭公路夺命车祸事隔两个月,当日被交通警截停、被当作“人肉路障”的三名司机,惨历身体受创、爱车被毁的伤痛后,更疑在意外后收到警方发出的“拟控告通知书”,即警方会考虑向涉及在车祸中的司机作出检控。其中一名车主坦言对收信感难以理解,因他在意外中遵守警员指示停车,却被后车推前再撞到警员,他并无违反任何交通规则。而事件中令他仅落地18天的新车变成废铁,直言收信犹如“伤口上洒盐”,更担心被秋后算帐。据了解,有关信件属发生交通意外后既定程序,所有涉及交通意外的车辆,包括当日涉事的交通警,都会收到。
意外一至两天后收信 车主忧被告
新车落地18天变废铁、拉伤肌肉要打针止痛,挨撞私家车司机郑先生接受香港01记者的电话访问时透露,他在意外后一至两天,便收到警务处寄来的“拟控告通知书”,感忐忑不安,担心会被秋后算帐,“点解会收到呢封信?可能会牵涉被警方控告?”
他指事发时是按照交通警员的指示停车,并无触犯任何交通规则,只是“停车被人推前再撞到阿Sir,我乜都冇做过!”他形容收到此信件犹如“伤口上洒盐”,而他追问警方派发此信件的原因,对方只解释是“例牌菜”,即循例程序。
车主﹕再看到交通警有阴影
郑续指,他曾追问警方的调查进度,警方仅“耍手拧头”拒绝透露详情,指有很大的机会会召开死因庭,详情届时会在死因庭上公开,郑指现时只有一个“等”字。警方一直有派员与他跟进索偿情况,惟幸他早已为新车购买全保,故获全数赔偿,“好彩有买全保,如果唔系要同警方周旋。”他又称,现时伤势已康复,可以正常工作及驾驶,但现时仍然有阴影,“而家见到阿Sir,个心都会怯怯地。”
信件为考虑作检控通知信
根据郑提供的“拟控告通知书”,信件上提及郑先生的车辆涉及该宗交通意外,而郑先生为车辆司机。信件表示,警务处稍后可能会就“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危险驾驶引致身体严重伤害”、“危险驾驶”、“不小心驾驶”或“超速驾驶”,向郑先生提出检控,该信件是一封考虑对事主作出检控的通知信,检控与否视乎调查结果而定。而信件中以粗体文字提醒﹕“但寄出本通知书并不代表本处(警务处)一定会起诉你(事主)。”
信件中提及发出“拟控告通知书”涉及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68条(1)(c)﹕任何人被检控以“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危险驾驶引致身体严重伤害”、“危险驾驶”、“不小心驾驶”或“超速驾驶”罪行,不得该罪行被定罪,除非在罪行发生后14天内(不计公众假日),一份指明被指控罪行的性质以及犯罪的时间及地点的拟检控通知书,已送达该人或以挂号邮递方式送予该人,或送达或以挂号邮递方式送予该罪行发生时该车辆以其名义登记的人。
消息指执法受伤警员亦会收信
据了解,一般在交通意外发生后,前线警务人员不会就涉事司机的对错,作出即时判断,警员会将现场所有交通工具的资料,输入电脑系统,然后电脑系统就会按既定程序,向车主发出一封“拟控告通知书”,要求他们提供司机资料。有关信件,只是电脑自动系统列印出来,是处理交通意外的概定程序,并不代表一定会提出检控。据知,当日执法受伤的交通警员,也同样会收到这一封“拟控告通知书”。
警方发言人指出,警方在调查交通意外的初期,需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 章)向所有涉案人士发出“拟检控通知书”,以让他们知悉警方正就有关的交通意外进行调查。发出“拟检控通知书”并不表示警方一定会起诉有关人士。 就该宗案件,警方按法例规定处理,并正积极进行全面调查。
据了解,就该宗案件,警方根据香港法例,向所有涉案司机,包括一名警务人员发出“拟检控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