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执法人员”骗徒洗黑钱$440万 24岁傀儡户口持有人判囚40个月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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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警方接获一宗海外报案,受害人接获假冒执法人员来电,对方要求汇款保证金至多个香港本地银行户口以示清白。警方调查后发现,一名傀儡户口持有人,案发时年龄21岁的本地男子,于同年11月为骗徒清洗57万美元(折合约440万港元)的犯罪得益。

被捕男子今日(6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一项“洗黑钱”罪罪名成立,法庭批准增加三分一刑期,判处监禁40个月。

被捕男子今日(6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一项“洗黑钱”罪罪名成立,法庭批准增加三分一刑期,判处监禁40个月。(资料图片)

案情显示,警方于2021年1月20日接获一宗海外报案,指曾接获怀疑骗徒来电,对方冒认为执法人员,声称报案人涉及一宗刑事案件,要求其交付保证金,以证明其清白。报案人按指示交付款项至多个香港本地银行户口后,骗徒失去联络。报案人怀疑受骗,遂向香港警察求助。

深水埗警区刑事部人员经调查后,拘捕一名案发时年龄为21岁的本地男子,为傀儡户口持有人,该名男子涉嫌透过一个银行户口,于2020年11月协助骗徒清洗57万美元(即约440万港元)的犯罪得益。

警方经征询律政司意见后,以“洗黑钱”罪起诉该名男子,并就本案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法庭批准增加三分一刑期,最终该名男子被判处监禁40个月。

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十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或卖出户口,作为傀儡户口持有人,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

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警方会继续与律政司就适当案件向法庭申请加刑,并积极研究,加快“洗黑钱”案件的检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