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男子涉洗黑钱两年前被捕 今罪名成立 被加刑囚37个月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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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涉及洗黑钱罪被捕的45岁男子,今日(28日)经法庭审讯被判囚37个月。警方借此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

警方称,2021年3月至4月期间接获两宗报案,指早前接获自称内地官员的人士来电,要求报案人提供银行资料。两名受害人其后发现银行户口内共30万被转走,怀疑受骗于是报案。

东区警区重案组人员经调查后,于2022年9月16日拘捕一名当时45岁的本地男子,涉嫌“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企图“洗黑钱”)。

案件今日(11月28日)于荃湾裁判法院提堂,警方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法庭经审视后批准申请,该名男子被加重25%的刑期,经考虑其他因素后,最后被判囚37个月。

男子在荃湾裁判法院接受审讯,判囚37个月。(资料图片)

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户口,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