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与警方全港反黑工 4日拘31人 包括6雇主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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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一连4日(4至7日)在全港各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分别是代号“促进行动”、“捷足行动”、“光影行动”和“曙光行动”,及联同香港警务处执行的“权能者行动”及“风沙行动”,合共拘捕31人,包括19名怀疑非法劳工、6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两名涉嫌协助及教唆者及4名非法入境者。

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人员搜查了61个目标地点,包括饮品店、按摩店、住宅大厦及餐厅,共拘捕5男10女怀疑非法劳工(31至58岁)、2男3女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25至54岁),以及两名涉嫌协助及教唆他人在港违反逗留条件的女子(44及63岁)。被捕黑工当中,一男一女亦同时涉嫌行使及管有怀疑伪造身份证

于“权能者行动”中,执法人员于新界北区搜查了78个目标地点,共拘捕2男2女怀疑非法劳工(40及65岁),当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另有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女雇主(43岁)及4名非法入境男子(39至69岁)被捕。

行动中,合共拘捕31人,包括19名怀疑非法劳工、6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两名涉嫌协助及教唆者及4名非法入境者。(入境处提供)

入境处发言人称,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2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

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同样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