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人乐园】全球首宗康乐“占地” 非法与合法之间
于1976年政府制定郊野公园条例前,政府清点山上由公众自建的晨运设施,打算清拆。据“傻人”们忆述,当时他们派代表跟政府打官司,因证明“傻人乐园”于郊野公园设立前已存在,而且并非私人侵占,结果赢取官司,得以成功保留傻人乐园并得到政府承认。
摄影︰马熙烈、潘思颖
从渔农自然护理署回复中得悉,全港一共有24个这类的晨运地点,主要位于港岛的郊野公园、金山及马鞍山郊野公园。傻人抗争成功后,傻人乐园继续发热发亮,朝朝笙歌;在七八十年代的高峰期,傻人乐园更曾聚集超过近百人的晨运人士,形成紧密社群,每年于乐园落成日子庆祝“傻人诞”。现在仍有十多人每早上傻人乐园晨运,当中更不少是连续上来超过40年以上。
傻人乐园占地的法、理、情
听一众傻人谈乐园往事,似是听神话奇谈,跟现在的香港总不太搭调。60年代末,石梨贝水塘一班晨运人士联群结党,见到那里风景好空气鲜,便各据山头,担砖擡泥,把山顶削平,各建乐园。即使1976年政府设立郊野公园,但亦容许保留傻人乐园及其他类近的晨运园地——渔农自然护理署回复道:“考虑到这些在郊野公园范围内的设施对自然环境及其他游人影响轻微,本署一般容许原址保留。”在土地产权几乎被奉为神圣不可侵的现代社会,一班阿婆阿伯练拳种花耍太极,竟能成功占用土地,受到认可。
洪崇妙形容晨运人士的占地为“用作康乐用途的非法占地”(Unlawful Occupation for Recreational Purposes);虽是非法,在洪崇妙的论文中,可见一张晨运园地“康乐园”1972年的开幕剪彩旧照,而当时参与剪彩的,竟是一名身穿制服的警务人员。同是房地产及建设学系的黎伟聪教授说:“当时政府作风亲民,相信其时理民府也没有特别考虑到地权问题,觉得既然这班人不是围封作私人用途,于是也默认其存在。”
政府收编晨运园地
1976年,香港政府制定《郊野公园条例》,金山郊野公园成为第一批其中一个受法律保护的郊野公园。据曾参与傻人乐园建设的胡须仔指,在1976年前政府已计划拆除晨运园地,但傻人乐园的一位消防队长及工程师毅然入禀政府,结果成功打赢官司,得以保留傻人乐园。
可惜,两位原告人已过身,也无法找到案件编号及判词,记者无从得知胜出理据为何。
现时,这类晨运园地已经融入郊野公园一部分——渔护署指,他们会定时巡查,若果发现设施扩展会作出跟进;有需要时,亦会帮忙清理垃圾。 洪崇妙亦指出,由于香港仔部分晨运园地位于郊野公园的“康乐区”,更因此而获得政府投放资源清洁及修建设施。
洪崇妙把这种晨运园地分成四种阶段,以阐明其法律地位——第一种是非法的,第二种是经过登记,第三种是受到政府认可 (如在渔农署地图里得到标示),第四种则是受划入分区的晨运园地,如在香港仔由政府出钱修理及兴建设施的晨运园地。
昔日土地政策宽松
黎伟聪教授也指出,1960、70年代的土地政策比现时宽松得多,若公众有意使用官地,如在农田旁的官地建一间狗房、或想在屋苑附近的官地种花,可向当时政府申请CLL牌照(Crown Land License),每年缴交地租便可使用。
“假如政府不打算利用那片土地建路起屋,而使用者的用途又不会影响他人、又无人反对,那为何不可?政府可增加库房收入,又可让土地得到有效使用。”黎教授说。他亦认为,就傻人乐园的例子来说,晨运人士在荒芜山中开垦一片园地,除为公众提供公共设施外,其实也有助帮助政府发现有价值的观景地点,帮助设计郊游径路线。
法律如何默许?
晨运乐园非法占用官地,政府不但不执法,而且还承认为合法——这在法律上又可如何解释?其实,法律上“逆权侵占”的概念亦相类似——如侵占者已连续恶意侵占私人土地12年以上、或政府官地60年以上,便可向法庭申请“逆权侵占”。“因为业主的诉讼权过了一段时限后,便会失效。英语有句谚语‘Possession is nine tenths of the law’,即是占有者在诉讼往往占有利位置。”一名熟悉土地法的法律人士如此说。
不过,晨运园地并非逆权侵占,因为占有者并没有围起土地作私人用途,而是开放予公众从事康乐活动。大律师陆伟雄认为,很大可能是因为晨运人士并非有意侵占,也算为其他公众做好事,所以政府选择酌情处理。“法律虽是黑白分明的,但也不一定要严苛执法,不然社会只会累积怨气。”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