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人生】过劳死立法难推动 学者:商业主导 港府拒干预
去年6月,26岁的采购文员胡家怡每日工作十四、五小时引致免疫系统失常,最终因并发症死亡,“过劳死”问题再次引起关注。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曾于立法会表示,2016年有98宗工作期间非因意外而死亡的个案,当中以心脏及脑科疾病所占比例最高。然而,香港政府从未对“过劳死”下定义,当局亦没有正式统计数字。打工仔在“百冇”的情况下日做夜做,何时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统计处于2016年的《收入及工时同比统计调查》报告显示,全港343万雇员,近半每周工作40至49小时,11.1%(38万人)每周工作60小时或以上。据瑞士银行于2015年的《价格与收入》报告,香港的工作时数以2,606小时,冠绝全球。
过往有不少医学研究证实,工时过长会引起中风、心脏病等健康问题。而劳工处的数字显示,在去年98宗的非因意外死亡的个案当中,心脏及脑科疾病所占比例最高。然而,现时的劳工法例对“过劳死”仍被暧昧地留白——没有定义、统计数字;有不少雇员还以为,因工作猝死是会获得工伤赔偿的。
四成人以为猝死是工伤
树仁大学社会工作学系曾于2012年进行“在职期间猝死及工业伤亡权益”调查,发现约600个受访者当中,近四成人以为工作期间猝死,家属会于现行条例下得到赔偿,而近五成人则表示对相关条例不知情。
实情是怎样的呢?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雇员因工及在雇用期间遭遇意外而致受伤,或患上所指定的职业病,雇主有责任支付补偿。然而,《雇员补偿条例》指定的职业病,仅限于由物理因素(如因重复动作引致手或前臂痉挛)、生物因素(如炭疽)或化学因素(如氮氧化物中毒)所致的死亡,并没有包括猝死或工时过长。
负责研究的社会工作学系行政系主任区荣光博士坦言:“政府、资方全都知道,只是员工不知情,所以我们要教育员工,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而一同参与研究的社会工作学系助理教授崔志晖博士说:“‘过劳死’还未推行,因为太难证明了。当事人有心脏病是因为隐性、遗传、还是生活习惯?医生只能判断他是心脏病而死,但难以推论是否工作所致。”
日台均有政策 唯独香港悬而未决
日本与台湾的“过劳死”问题同样严重,但两地政府均能立法限制加班时数以及订下“过劳”的定义。在日本,员工每周超时工作逾40小时即属“过劳”;据台湾劳动部文件指,患有脑心血管疾病的劳工若长期睡眠不足,将增加过劳促发疾病的风险,而工作是否引发脑心血管疾病的原因,须整体评估个案是否有历经异常的事件、短期工作负荷过重或长期工作负荷过重等,并由专科医生判断工作与疾病发生的关系。
既然台湾能够设立一套机制证明工作与死亡的关系,香港不能效法吗?区荣光摇摇头说:“香港由殖民地年代至今,都是十分依赖商业的社会。政府的姿态就是不希望干预。”
可拨出税收成劳保基金
张建宗去年于立法会表示,政府将成立研究小组正视问题;但由定义到立法,当中要面对重重关卡,相信打工仔在短时间内仍未能得到任何保障。除了立法,将“过劳死”纳入工伤牵涉到大额索偿费用,政府与资方如何跟保险公司商议,也是关键的问题。现时雇主所购买的劳保是按工作的风险评估而定价,保险公司会按过往的索偿纪录、工作意外率等因素厘定保费;可是,现时“过劳死”的工种已非限于劳动阶层,工种看似低风险的白领或专业人士也是“过劳死”的高危一族,可见现行的保险不足以保障因工时过长而猝死的员工。
此外,将“过劳死”加入工伤意味雇主需增加保费开支,这会否令立法更举步为艰呢?区荣光与崔志晖所撰写的报告则建议,政府可从现行商业登记费或利得税中扣除雇员的保费,避免增加雇主的经济压力,也能从税务收益拨出一定的百分比成立基金,为自雇人士、承判商及商人提供补偿。可是,回到问题根本,崔志晖认为首先要定义“过劳死”,继而保费、医学证明才能够有充分基础讨论下去。“这需要政府、资方及保险界共同商议,首要是订明甚么是‘过劳死’。若然这个基础都没有的话,资方及保险公司需要投入的成本,亦难以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