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大兴集结案|2男女罪成囚17.5月 案发时14岁男子判教导所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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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屯门疑有不明气体,约200人响应网上号召,到警方的大兴行动基地集结,抗议警方在该处进行催泪烟训练,警方驱散时拘捕多人。其中3人被控参与非法集结及违反蒙面法等罪,审讯后被裁定罪成。法官今(27日)在西九龙法院(暂代区域法院)判刑时指,三名被告在案中积极参与,其中一名被告更拆除栏杆,用以堵路,最终判其中两名被告监禁17个月15日。另一名案发时14岁的被告,则被判入教导所。
3名被告分别为吴颢筠(24岁,女,无业)、陈乐期(28岁,地盘工人)及19歳男生。非法集结罪指3名被告于2019 年10月 30 日,在屯门大兴警察行动基地的公众地方参与非法集结。此外,他们被控在非法集结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其中吴和陈以T-shirt 蒙面,19岁男生则以口罩蒙面。吴则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涉及一枝喷漆。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称屯门疑有不明气体,约200人响应到警大兴行动基地集结。(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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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于禁蒙面法覆核案前夕
法官判刑时指,案发时为高院审理《禁蒙面法》司法覆核的前一晚,当晚约有200人集结,历时约45分钟,期间有人叫喊“死黑警”等侮辱性说话,以及以镭射光束射向基地。现场至少10多个栏杆被拆,遭搬至附近的马路。警员发出警告时,集结人士未有理会。
最年轻被告曾折栏杆堵路
法官又指,从三名被告带同的装备,显示他们早有准备参与非法集结,认为他们是积极参与,19岁被告案发时拆除栏杆,用以堵路。因吴和陈承认部份案情,节省法庭时间,酌情减刑,最终判吴及陈监禁17个月15日。19岁男被告案发时14岁,考虑其年纪和参与,采纳报告建议判他入教导所。
案件编号:DCCC 746/2020, DCCC 75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