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政府声明:任何国家、组织干预香港司法程序应受谴责

撰文: 韦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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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案件今日(18日)在西九龙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开审。港府晚上发表声明,强调所有案件均是严格根据证据和依照法律处理,所有被告均严格按照香港适用法律下接受公平审讯。

政府发言人表示,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企图利用政治力量或媒体或任何其他手法干预香港特区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不能获得应有的公平审讯,都是破坏香港特区法治的行为,应受谴责;发表有意图干扰或妨碍司法公正的言论,或作出有同样意图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刑事藐视法庭罪或妨碍司法公正罪。

▼12月18日 黎智英案.西九龙法院数十人等候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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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律政司有充分证据达致定罪才会提出起诉

发言人表示,由于黎智英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尚在进行中,任何人均不宜评论有关案件;重申香港执法部门是就著有关的人士或机构的行为,严格根据证据和依照法律采取执法行动,与新闻自由、或任何人士或机构的背景无关。发言人指倡议某种背景的人或机构不应就其违法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给予其犯法特权,完全违反法治精神。

当局称律政司在《基本法》第63条的保障下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检控决定均是按照《检控守则》等指引,根据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在有充分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

指人权公约适用于香港 《香港国安法》订明一事不再审原则

发言人强调,《香港国安法》明确订明香港特区保障人权,香港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等自由依法受到保护。发言人指出,绝大部份的权利都并非绝对,并可以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原因而受到限制,并都必须在法律容许的界限内行使。

声明指出,《香港国安法》订明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亦订明无罪推定及一事不再审原则、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发言人表示,在《基本法》以及《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对刑事指控的人均有权接受司法机关的公平审讯;法官无论是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还是其他性质的案件,都是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

指案件不会因涉案者的职业、政治理念而有所不同

当局称所有被告均会严格按照香港适用法律接受公平审讯。案件不会因涉案者的职业、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任何人提出其他说法绝对是和事实不符的无稽之谈,意图抹黑香港的司法制度。

发言人表示,在不评论个别案件的情况下,必须指出港府的执法、检控及司法机关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均会严格遵循《香港国安法》第 42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正、及时办理有关案件。

对于黎的案件拖了3年才开审,发言人表示,每宗案件由提出检控直至审讯完成所需的时间,视乎多项因素而定;控辩双方会跟从法庭给予的指示,确保及时审理有关案件。

发言人重申,香港特区会继续坚定不移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同时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