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收捐款案】控方透露:李卓人亦曾收黎智英50万
梁国雄涉收黎智英25万元捐款未有申报案,今(6日)在区域法院续审。根据控辩双方承认的事实,除涉案25万元捐款外,黎智英亦曾于2013年10月捐50万元给时任立法会议员李卓人。立法会秘书则供称,梁国雄在2004至2016年三届任期内,曾作出7次申报,包括接受社民连、四五行动和个别人士的选举捐款,并申报出任公司的非受薪董事。
控方今传召立法会总会秘书长梁绍基作供,他自1994年加入立法会秘书处,主要负责“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的有关事宜和投诉。他称议员本身有责任主动提供所需资料申报个人利益,秘书处曾多次发通告、资料册给被告在内的议员,而议员就任后的个人利益登记册会公开,容许市民查阅。
梁绍基确认,被告在2004至2016年三届立法会议员任期内,曾作出7次申报,包括上任前登记; 申报他在第五届立法会选举时接受社民连、四五行动和个别人士的选举捐款,并申报出任公司的非受薪董事、海外访问等。
无登记个人利益本身不是刑事罪
梁承认,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只会在接到投诉才处理,不会主动展开调查,并按照议事规则处理,即以训诫、谴责和暂停职务3种形式处理。辩方律师问:“等同于立法会家法,与政府部门无关?”梁认同,又称在秘书处工作以来,印象中未曾有议员因为无申报而被控。但对于无申报是否涉及刑事,他指无登记个人利益本身不是刑事罪,但有否涉及其他刑事元素,则很难说。
透过政党收款无须披露捐款人
辩方律师质疑香港没有《政党法》,立法会议员若是以个人名义收捐款,任何捐款都要申报; 但从所属政党收款的话,只有5000元以上才要申报,而且亦不需要披露捐钱给政党的幕后金主的身份。梁承认现行法例下,议员只需要登记从哪里直接收到捐款,若透过政党收款,不需披露最终捐钱人。
根据今早控辩双方庭上承认的事实,梁国雄将从黎智英得来的25万元转入他的立法会办事处会计唐婉清的户口,但唐不是社民连银行户口的授权签署人,社民连户口亦没有收到该笔款项。除涉案的25万元捐款外,控方亦披露黎智英曾于2013年10月捐50万元给另一位立法会议员李卓人。
案件编号:DCCC54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