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收捐款案】控方指收钱不申报即违法 官:少许惊讶

撰文: 梁芷君
出版:更新:

立法会议员梁国雄,涉未向立法会申报曾收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25万元捐款,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案件今(23日)于区域法院聆讯,并会先进行法律争拗。有“长毛”之称的梁,今在庭上否认控罪,辩方要求厘清检控基础,控方强调控方立场非指梁涉贪污,但指梁收钱后长时间未有申报,已构成控罪。官闻言也直言:“我有少许惊讶。”

控方对梁国雄的指控,包括指他收款后出席过一个有关编采独立的讨论。(资料图片)

指梁收款后参加有关编采独立的议案讨论

被告梁国雄(六十岁)否认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控方指其立场并非指控梁涉贪污,而是梁接受一笔从黎智英提供的25万元款项,却未有向立法会申报,期间更在2014年1月22日,在立会参加一个有关“捍卫编辑采访独立自主”议案的讨论。控方指两人有潜在利益,但梁却没有申报。

代表梁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及潘熙则指控方检控基础含糊,要求对方厘清,又抛出4个情况要求控方指出是否与控罪有关,包括:

是否以梁收取25万而作基础;是否因梁参与议案及有关问答环节;是否因梁在问答环节上;发表与黎的公司的言论及是否因梁在问答环节对黎的公司表达同情的言论。

官对控方立场直言:有少许惊讶

法官李运腾同意控方有责任需厘清,又质疑控方是否指梁收钱没申报便足以构成控罪?主控官即回应:“是。”又指梁涉长时间没有申报。李官闻若然只是没有申报便构成控罪说:“我有少许惊讶。”并再问控方,若梁发表反对黎的言论,是否同构成控罪,控方则指当中仍涉潜在的利益冲突。

辩方:议员未申报属立法会内部事务

辩方反驳称,根据根据《基本法》第77条及《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及4条,立法会议员在议会内的发言有刑事豁免权利,不应受到法律追究。而控方亦指出梁在议案上的发言,虽不是控罪元素,但仍具严重性,故法庭不应接纳控方呈交的证据。辩方亦引用英国案例指,议员的申报事宜属国会内部事务,法庭不应干预,并要求法庭不应干预立法会内部事务。若法庭接纳辩方说法,应裁定案件永久终止聆讯。

控方回应称,议员的利益申报表并非立法会内部事务,不受特权法保护。即使法庭不认同,控方指调查议员的申报,不会影响立法会核心事务,故法庭不应拒绝控方在聆讯中使用该文件。

控罪指,梁国雄身为立法会议员,于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即没有向立法会申报或披露,或向立法会隐瞒他于2012年5月22日,透过Mark Simon从黎智英接受一笔25万元的款项。

法官将于本月31日宣布裁决。

案件编号:DCCC546/2016